什么是信托,信托属于理财产品吗?

2024-05-01 20:46

1. 什么是信托,信托属于理财产品吗?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扩展资料
信托是财产管理职能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什么是信托,信托属于理财产品吗?

2. 什么是信托,信托属于理财产品吗?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扩展资料
信托是财产管理职能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3. 委托理财适用信托法律如何判断?

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无疑,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信托业务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信托计划,受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当然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规范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可见,在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的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提供理财服务的商业银行,并不独立于客户的其他财产。
因此,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一、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委托理财适用信托法律如何判断?

4. 什么是信托,信托属于理财产品吗?

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信托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投资人通过信托公司间接给相关企业融资,在信托公司对此融资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的理财方式。无论投资人是在哪儿参与的此类投资,如果营销人员说是“XX银行的理财产品”,我只能说要么这个营销人员不懂业务,要么就是在忽悠客户。信托理财计划的年收益都在8%以上(现在),银行存贷款的利差也就在4-5%,试问银行靠什么方式能给客户这么高的收益呢?
但信托属于一种理财方式。

5. 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

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商品具体指哪些内容?例如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产生的收益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

6. 信托和委托理财在法律上的区别

要想最简单地表述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可以这么说:
信托涉及财产的转让,你(作为委托人和是受益人)得把财产转让给帮你理财的人(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这笔财产(也就是说,名义上你的财产成了他的了),但是收益归受益人(你)。
委托理财不涉及财产的转让,帮你理财的人以你的名义替你管理财产,就像是家里的管家。

7. 何种委托理财可享受信托优势?

所谓委托理财,又称“受托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特别是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在各类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的活动。
  为推动委托理财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强对各类委托理财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势在必行。要规范和管理委托理财行为,首先要明确各类委托理财行为归属何种法律关系。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各类委托理财行为应分属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两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理财行为,才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享受破产隔离等信托优势。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后,委托的财产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终止前不再属于委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二,对受益人而言,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就宣告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
  判断某种委托理财行为是否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委托的财产是否具有了独立于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依上述标准,我们来分析以下各类委托理财行为是否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无疑,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信托业务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信托计划,受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当然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规范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可见,在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的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提供理财服务的商业银行,并不独立于客户的其他财产。
  因此,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同样,从客户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和是否独立于其未委托的财产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和管理的委托财产不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也没有将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界定为信托财产。相反,还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5.其他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服务”等冠名的非金融机构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
  不论是上述哪类理财业务,均属金融业务,只有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开展,非金融机构以任何名义、采用任何方式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都属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自己充当普通合伙人,募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合法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属于有限合伙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不论哪类委托理财业务,也不论由谁担任受托人,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时,该委托理财行为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才能适用信托法律制度。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其他委托理财行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界定其法律关系,并按其归属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

何种委托理财可享受信托优势?

8. 银行理财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和保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