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况

2024-05-17 15:59

1.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况

2.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4.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这两大类,其中被动退市,即强制退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财务上:
连续2年净利亏损(扣非前后)且营收低于1亿,以及财务造假,其中财务造假的标准如下: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在规范类上
信批、运作存重大缺陷;半数董事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
3、在面值上
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低于1元,且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
一、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二、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5、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7、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9、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5.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及暂停上市期间为多长?

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不一定退市,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2年亏损后扭亏了,可以摘帽摘星。而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仍没有缓解,连续3年亏损、连续2年被注会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则会进入暂停上市环节,再继续一年则会被终止上市,进入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最后被摘牌,进入股转系统。可见,A股市场股票退市的时间比较长,最短4年。不过,科创板股票退市只要2年,且退市股票无法重新上市。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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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及暂停上市期间为多长?

6.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 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7.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8.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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