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免税政策

2024-05-19 17:10

1. 畜牧业免税政策

畜牧业免税政策具体如下: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的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畜牧业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猪、羊、鸡、鸭、鹅、兔、蜂等家畜家禽饲养业和鹿、貂、水獭、麝等野生经济动物驯养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畜牧业免税政策

2. 畜牧业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 畜牧业免税政策

(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畜牧业免税政策

4. 畜牧业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 农业优惠及减免税收政策有哪些

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
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
 
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2014年,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生猪大县奖励、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畜牧良种、其他,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专项扶持:
 
1月,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项目,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月底前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
 
4月底前后,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3万元,新网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0-400万。
 
3-5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
 
6月前后,科普惠农项目,扶持资金10-40万。
 
8月左右,“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10月底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9-11月,各省农技推广项目,扶持资金、中央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农文本常年申报,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等,扶持资金10-100万。
 
另外,扶贫办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扶持资金500元,视情况而定。
4、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农业优惠及减免税收政策有哪些

6.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十六条一款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89)市税三字56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2、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七)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8.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