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什么?企业在税后登记是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2024-05-18 17:13

1. 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什么?企业在税后登记是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在开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对此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有关资料30日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以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而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之前,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的报告及所提供的证件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已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有清税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分为企业或个体办理两种。

  企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 银行开户证明;

  (六) 验资报告;

  (七) 房屋租赁协议;

  (八) 会计证;

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什么?企业在税后登记是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目的

  目的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程序启动)
  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离婚,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分割给原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原配偶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合并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撤销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该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的遗产或者代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
  第十条(婚姻共同债务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执行等)
  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拨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划拨给他人,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决定调拨、划拨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调拨、划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设立时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该出资人或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已经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人出资不实的,可以同时追加该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之一)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或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条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之二)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或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或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追加期间的保全)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执行案件立案前当事人的确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直接对债务承受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债权承受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等情形下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前两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裁定直接执行该债权或者被无偿转让的财产。

3. 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

带上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直接找专管员办理税目变更手续.
税目,是指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扩展资料:
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其次,通过规定各种税目,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税收政策。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
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参考资料:税目-百度百科

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

4. 以股权变更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股权转让评估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申报资料
1、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审计后数据申报)
2、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3、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共同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被评估单位历史收入成本明细统计和未来经营、收益状况的预测表及预测说明
5、尚未完工的在建实体资产工程概况、建设进展及运行收益情况介绍 (工程概况介绍)
6、被评估企业在相关部门进行抵押、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抵押、质押证书、政府部门同意进行质押的批准文件等
7、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计报告;
8、被评估企业前五年收入、成本费用统计表(按收费类型统计)(同时提供电子版)
9、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期至少五年的收入、成本费用预测表(按收费类型预测)(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综合资料
1、经济行为(股权转让)文件
(1)股东会(或董事会)股权转让决议及修改章程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意见等书面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2、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被评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历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4、被评估企业概况介绍(格式详见《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相关部分)
5、被评估企业组织结构和长期股权投资关系图
6、被评估企业曾经进行过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书、明细表
三、被评估企业流动资产和负债资料
1、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借款)询证函、银行存款对帐单和余额调节表;出纳员声明书
2、大额往来款项询证函
3、较大笔往来款项的发生依据:历年明细帐页、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和出入库单等);
4、若涉及诉讼、呆坏账、不能付出的负债,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资料;往来款项欠款时间较长的,请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5、存货盘点表、在外保管请提供相应基准日代保管单位确认函;近期大宗存货的购货发票;存货购销制度介绍、异地存放存货的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发票、产品价格表、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6、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的发生依据
7、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情况专项说明;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长短期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的询证函
四、机器设备(汽车)资料
1、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汽车)盘点表;
2、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机器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包括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等)、工艺流程图及设备安装位置示意图;
3、车辆行驶证及购置发票、已行使里程;汽车行驶证上名称不相符的,要写专项说明,说明属本单位所有(并由行驶证上车主签字或盖章确认)
4、重要设备和汽车照片
五、房屋建筑物(存量房地产)
1、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盘点表;房屋建筑物申报账面原值的构成情况及相关依据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购买合同;城建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等 
3、厂区总平面图、室外管线图(上水、下水、煤气、暖气、蒸汽、电线、电缆等)
4、房屋总平面图; 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主要附属设备清单;水电使用情况
6、重要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如工业厂房等,请提供建筑工程工程量、工程概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施工承包合同
7、当地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调差文件(协助提供)
8、当地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协助提供)
9、当地目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市场行情(售价或建安成本)(协助提供)
10、当地工程造价信息
11、能够用于独立经营并可单独获利的房屋建筑物,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的说明
12、主要房屋、构筑物的照片
13、房屋的分层用途、建筑面积;租赁合同或经营相关资料
14、其它有关评估对象的特别说明 
六、 在建工程
1.  评估基准日的在建工程盘点表;提供入账价值构成及相关依据
2.  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国有土地使用证(临时证需出据缴纳出让金的票据);
5.  定点通知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  红线图及总平面图、建筑平、立面图;
7.  对工程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工程的开工、进度、竣工用途等概况);工程进度计划表(横道图)、安排;
8.  建筑预算书(包括土建、安装);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9.  提供相关费用单据、合同;
1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土地使用权
1.  评估基准日的土地使用权盘点表;提供入账价值构成及相关依据:土地取得时所支付征地、拆迁及安置费用、开发费用等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完整复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协议或有关批准划拨文件
3.  地产规划资料:(1)   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土地位置图;(2)土地开发规划说明及规划图;(3)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标准及规划部门的批文
4、地产状况资料:(1)工程地质状况、地貌状况(形状、坡度、障碍物等)、自然环境状况(生态、景观等)资料;(2)宗地内外基础设施开发程度资料及所花费用(道路、电力、电讯、自来水、污水、煤气、热力、场平);(3)商业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资料;
5、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属征用农地的,待估宗地征地前土地利用类型构成及其具体亩数;
6、当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人均耕地亩数;
7、当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资料,如拆迁安置文件及其实施细则等
8、当地基准地价资料:基准地价表(图)、土地级别图表(图)、基准地价内涵定义(估价基准日、权利状况及使用年期、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等)、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和相应的因素条件说明表
9、地产周边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案例(序号、地块编号、地块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起始价、成交价、成交时间、竞得人、所在基准地价级别、备注)
10、当地政府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
11、地产所在地区物价上涨指数和地价上涨指数。
八、其他无形资产
1、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与技术相关的重要资产(研发设备、生产设备)的产权(合同或协议)文件复印件;
(2) 专利权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历史沿革、所在行业情况、主营业务种类、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趋势等)。
(4)非专利技术持有者产权声明;
2、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的电子版资料
3、需提供的专项文件资料
(1) 批量大、金额大的技术产品销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2) 技术使用用户(评价)报告;
4. 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简况,应包括:名称、研制周期、投入应用时间、行业类别、适用产品或领域及应用简况以及有关专利(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研制、生产、鉴定以及用户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注册情况及费用等;
5.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技术特点、先进与成熟成度,属独有或是改进型以及可否被替代或更新,类似或相关技术的简况;
6.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研制成本,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单耗和价格、人工费、制造费用,管理、财务和销售费用等;
7.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预计的可应用情况,包括所需的追加资本投资、以及经济、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等;
8.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的未来收益简况,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等;专利(专有技术)的技术的预计经济寿命,预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产销量、单价等;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情况;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9.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和企业的竞争性分析(有利因素、不利因素);有否市场垄断(或部分垄断)可能,垄断期限;生产开发潜力预测及开发设想及所需资本性投资,及其发展受相关行业的影响情况等;
10.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品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国家政策风险等)的分析;
11.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品的销售或推销计划、经营策略和远期战略目标;
九、长期股权投资
1、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被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章程、会计报表等;
2、评估申报明细表:每一长期投资单位一套表
十、债权评估项目另外提供
1、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情况、涉诉情况及相关资料;
2、假设进行清算情况下的优先受偿负债、优先扣除费用测算
注:1、 以上所有资料由提供单位盖章,该相关人员签字的要签字 
 2、能提供电子版的同时提供电子版
 3、以上仅为初步资料清单,评估时需结合现场状况另行收集补充资料

5. 公司类型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类型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6. 火车票改签可以改目的地吗


7. 基金会法人如何变更它的法人目的,变更它的终止

基金会成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变更:

  申请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场所变更。

  基金会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申请材料:

  基金会成立: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变更: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1.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基金会;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住所变更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或房产证复印件;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类型变更:①《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类型变更后的类型;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类型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业务范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数额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二)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变更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需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在履行内部程序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章程修改后的30日内将《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书面通知基金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基金会法人如何变更它的法人目的,变更它的终止

8. 火车票改签能改目的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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