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2024-05-16 18:45

1.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道路基金救助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来源:救助基金:(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交通违章罚款(八)其他资金。二、垫付程序: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2. 道路基金救助要不要还

法律分析:需要还。道路救助基金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通俗些说,道路救助基金在关键时刻可谓是“救命钱”。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当紧急情况消失或伤者已得到相关赔偿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道路救助基金就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救助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并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垫付救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的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7、社会捐款;
8、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的管理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
同时,省财政厅将根据当年预算,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划拨至省救助基金专户。
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支持救助基金的顺利运作。
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经过反复论证后,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决定聘请江苏省内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审核及基金拨付工作。

救助基金申请办法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江苏省各区县分别成立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和区县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并已开通96019咨询服务热线,以确保救助基金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来源:百度百科)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4.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道路基金救助指的是道路救援基金,也就是专门用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而设立的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2009年试行,是在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推行的,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应该是按照事故的一个受害人抢救地的物价部门所核定的一个费用标准来进行核算,最高一般不得超过4万块钱。
道路救助的基金如果说我们来按照属地的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一般在发生了交通事故过后的人生伤亡的一个丧葬费用,部分的或者全部的一个抢救费用是需要来垫付的。如果说有下列的任意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去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第一,抢救的费用如果说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话,那么就可以去申请道路救助的基金。
第二,如果肇事的机动车并没有参加交强险的话,那么也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第三,如果说机动车的司机在肇事之后逃逸了,那么救助基金一般的话都会垫付受害人从接受救助和治疗开始得72个小时之内的一个抢救费用。那这个抢救费用的一个收费标准应该按照事故的受害人在抢救的当地的一个部门所核定的一个医疗费用的标准来进行。一个核算,那么这个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他也不可以超过4万块钱。
另外,如果说是因为周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受伤,甚至是致残或者是死亡的话,那么肇事者如果说逃逸了,或者说是没有这个能力去进行赔偿的话,造成了受害人家庭的一个特殊困难,那么如果说具有以下的任意情形之一的,那按照相关的一些规定,受害人或者说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来申请一次性的困难救助。
第一,在这个事故当中的受害人他是他的家庭唯一的,或者说是他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第二,受害人或者说是受害人,它具有的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部分,甚至是全部都是丧尸劳动力了,而且再也没有其他的一些生活来源,而且难以维持一个正常的生活,那么也可以去申请这个一次性的困难救助。
第三,受害人的家庭符合了城乡的低保标准以及城乡的一个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个认定标准,那么也是可以去申请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另外,如果是道路外的事故的话,那也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如果说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并且还造成了人员的受伤,甚至是死亡的话,那么,如果说这个时候也符合了肇事车辆逃逸这些情况的,那也将比照这些细则来进行执行。如果说是是或者说是直管县的农业机械化的相关部门负责了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来垫付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例如说是农业机械,像是拖拉机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因此,我们应该人人遵守交通道路法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来进行调查以及询问等等。这不光是为了别人考虑,也是为了自己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6.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道路基金救助指的是道路救援基金,也就是专门用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而设立的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2009年试行,是在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推行的,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7.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道路基金救助指的是道路救援基金,也就是专门用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而设立的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2009年试行,是在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推行的,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补充。
拓展资料道路救助基金来源1、全国各地的被保险人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保险公司需要上交一定比例的资金给道路救助基金;2、国家政府会在各个保险公司上交的交强险税额中抽取一部分,作为道路救助基金;3、全国各地抽查到未缴纳交强险便上路的车辆,罚款的一部分作为道路救助基金;4、全国各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身故人员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受害者的赔偿金纳入道路救助基金;5、对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的资金,以及道路救助基金所产生的利息,还有社会捐款等。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8. 道路基金救助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5000-10000元左右。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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