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9 19:37

1.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二、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的70%;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提取50%;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主管经济部门20%的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
  六、从议价粮油收购环节中(不包括议转平计划部分),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作为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从烟叶收购环节中,按收购总金额提取2%(作为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
  (一)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三角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三)按屠宰生猪(每头五角)、牛(每头一元五角)、羊(每头三角)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四)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3%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征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及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部分,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
  三、从乡(镇)企业税前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由乡、镇财政所提取。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中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的部分,由各级粮食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取,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提取。
  六、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的部分,由乡(镇)有关部门提取,解缴乡财政。
  七、棉花技术改进费,由供销社提取,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九、生猪生产扶持金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提取。
  十、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市外贸部门提取,专项解缴市财政。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随税收征集的,按税收征解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业务主管部门征集的,实行按月解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支援农业的全局出发,积极搞好所承担的农业发展基金征集工作。凡需解缴财政部门的,要按规定及是足额解缴。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征集或解缴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财政补贴、经费中扣缴或委托银行代扣。第六条 在农业发展基金中,耕地占用税市、县(市、区)留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决定;其他各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征收管理。属于县(市、区)和乡(镇)的部分,其留用比例,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第七条 在农业发展基金中,除生猪生产扶持金、羊毛生产发展基金、黄烟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专项专用外,其余的要按照增强农业后劲,重点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投向是:
  一、土地垦复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二、农田水利建设;
  三、购置农业机械;
  四、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肉、禽、蛋、奶、菜基地为主)及农林水特产品生产;
  五、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优良品种的繁育;
  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
  七、开发土地资源和建设副食品基地所需的银行贷款贴息;
  八、合同定购的粮食提价补贴;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对使用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能有偿使用的,都要比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有偿周转滚动使用,以逐步壮大财力。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