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展

2024-05-19 10:39

1.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展

重庆国信38.412%的股权“漂洋过海式”的转让引起资本市场的关注。2013年1月5日,同方股份(600100,股吧)和重庆路桥(600106,股吧)同时发布公告,南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国信38.412%股权通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同方股份的全资境外子公司TF-EPI CO., LIMITED。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实在是太重要了,这直接决定着重庆金融业的近半壁江山今后由谁来控制。让人吃惊的是,这两家公司都是花5万美元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壳公司,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控制重庆金融业半壁江山的重庆国信控制权就这样在海外从一个壳公司手中倒手到另一个壳公司手中。转让原因是重庆国信其他股东与南光香港之间的担保纠纷,2011年10月3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南光香港败诉。2011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立案执行,拟将南光香港质押至国信控股其他股东的国信控股38.412%的股权进行变卖。不过,这次国有股权转让并没有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司法裁定的方式发生转移。从南光香港转移到同方股份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TF-EPI公司。重庆国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金融平台呢?重庆国信曾经拥有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10年12月22日,重庆信托第三次增资扩股,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6.99%、重庆水务(601158,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86%、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10%、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2.18%、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持股2.05%、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82%,重庆国信对重庆信托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重庆信托持有三峡银行35%的股权、西南证券(600369,股吧)6.94%的股权和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同时,重庆国信与重庆信托共同持有重庆路桥28%的股权。据粗略计算,重庆国信控制的资产达到千亿,广泛控股和参股信托、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并投资了大量基础设施和上市公司股权,这几乎是除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之外重庆最大的金融控股平台。引起资本市场关注的不是重庆信托控制了当地多少金融资产,而是重庆信托的控股母公司重庆国信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以及相关各方企图通过控制重庆国信这个平台,从而达到间接控制近千亿金融资产。重庆国信股权交易的第一次漂洋过海发生在2010年1月份,第一大股东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把38.412%的重庆国信股权以2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称,这家注册资金仅有5万美元的壳公司是央企南光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奇怪的是,股权并没有控制在南光香港手上,这部分股权以担保抵押的方式回到了重庆国信其他股东手上,南光香港只不过是一家专门用于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如今,这部分股权通过司法裁决程序以32亿的价格转让给TF-EPI公司,名义上重庆国信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从央企南光集团旗下的南光香港转移到了同方股份旗下的TF-EPI,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2011年12月5日,同方股份召开董事会,根据同方股份拟定的投资计划,最终,清华控股持有TF-EPI不少于26%的股权;同方股份持有TF-EPI不少于25%的股权,也就是间接持有国信控股约不少于9.60%的股权,其余权益由引进的投资者分别享有。表面上看,清华控股和同方股份控股拥有TF-EPI公司51%的股权,进而间接掌握了重庆国信的控制权,但实际上清华控股和同方股份一并持有重庆国信的股权仅仅为19.59%,重庆国信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原有股东手上。这次股权转让的唯一目的就是重新稀释国有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操纵这次股权转让的是掌握重庆国信61.588%股权的原有股东,他们才是重庆金融业半壁江山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重庆协信出资21143万元,占注册资本12.942%,中国希格玛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2.242%,重庆同创出资2亿元,占12.242%,中国新纪元出资2亿元,占12.242%,重庆华葡出资13745万元,占8.413%,重庆佳宇出资5730万元,占3.507%。这些公司都是京渝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重庆国信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资本运作实现了重庆信托的私有化之路。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展

2.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介绍

公司的前身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4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改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9号)批准,获准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增至人民币10.3373亿元 (含美元1565万元);2010年11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0】552号《关于批准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等有关事项的批复》,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3373亿元增加至人民币24.387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由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变更为多家机构投资者共同持股,上述事项已于2010年12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1984-10-22在重庆市渝北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000202805720T,企业法人翁振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0921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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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公司介绍

重庆信托成立于1984年,一度濒临破产。2002年首次重组改制,获得重生,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公司发展依旧步履蹒跚,在公司经营团队以及全体员工的艰苦创业下,公司逐步走出了困境,在05年底还清了所有历史债务。从06年起,公司轻装上阵,积极发展主业,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连续4年经营利润超过5亿元,并在2010年底完成了第三次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跃居全国同行前列,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作为重庆市一家重点地方金融企业和西部最大的信托机构,重庆信托始终秉承“受人之托、诚信第一;代人理财,赢利为本”的信托理念,围绕“立足重庆,放眼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着力改善民生”的经营思路,坚持“客户至上、诚信谨慎、创新务实”的工作态度,积极为重庆城乡统筹和“五个重庆”建设募集资金、尽心帮助老百姓理财增加财产性收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企业价值。尽管过去几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重庆信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将继续高举科学发展大旗,奋勇开拓,不断前行,致力于把重庆信托打造成全国一流的资产管理百年老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受益于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强劲崛起,受益于社会各界和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受益于重庆信托人的不断坚持和努力,我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国资委、监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重庆信托的未来一定更加辉煌!

5.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3-89035888,公司邮箱cqiti@cqiti.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7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1984-10-22在重庆市渝北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振杰,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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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振杰,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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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庆国际信托凭什么这么牛

每一个牛逼的公司。首先要有一个牛逼的管理人,然后要有一群牛逼的业务团队。重庆信托之所以那么牛逼的原因就在于。重庆信托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人。同事背靠实力强大的股东背景。无论是增资还是拿项目。无不体现其业务团队的强大。

重庆国际信托凭什么这么牛

8. 重庆信托大股东究竟是谁

重庆信托大股东是翁振杰,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拓展资料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二、法律分析: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由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