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债协议是否有效

2024-05-21 02:24

1. 股转债协议是否有效

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
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股权转让以后还要承担债务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转债协议是否有效

2. 转债是什么?

发债是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一年期以上的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行为。而转债则是向投资者发行的一定期限内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转换成股票的行为。

3.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波 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4. 什么是转债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属于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可转债的作用在于当投资者不了解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可转债,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且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并从中获利。拓展资料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是债权性、股权性、可转换性。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其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基本收益:当可转换债券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最大优点:可转换债券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换债券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式: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 *100/ 当次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投资风险可转债投资者在投资可转换债券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5.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 波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6. 转债是什么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转债不是股票哦!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拓展资料:一、可转债怎么买卖?如何转股?(一)如何买卖1、发行时参与如果你持有该债券所对应的股票,那么你就可以得到优先配售的资格;假如没有股份就只能依靠申购打新,只有中签了才有资格买入。优先配售和申购打新都需要等到债券上市之后才可以卖出。在选择之前一定要看好时机。2、上市后参与买卖操作和价格与股票没什么区别,而且转债的价格同样都是时刻变化的,但仅仅是可转债的1手仅10张,而且实行的是T+0交易制度,也就是说投资者是可以随便买卖。(二)如何转股转股规定在转股期。目前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只要在期间内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进行免费转股。二、可转债价格与股票价格有哪些关系?可转债的价格于股价之间还是有着特别强的关联性的,要是在股市牛市时,如果股票涨了那么可转债的价格也会一起涨,在熊市的话就会跟着一起跌。与股票比起来,可转债的风险明显要小很多,毕竟有债券和回售保底。不过在投资可转债之前,大家一定也要去看看个股的趋势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

7. 债权转让协议是什么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协议则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签订的双方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
	二是债权转让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即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三是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四是转让合同权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协议是什么

8. 债转股协议书该怎么写

	债转股协议书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信息;
	(二)债权的确认;
	(三)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四)费用承担;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七)其他约定。
	(八)生效日期、签订地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