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都进行哪些业务?

2024-05-19 02:29

1. 金融租赁公司都进行哪些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性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性租赁”“资本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并获取一定利润的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都进行哪些业务?

2.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委托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4.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咨询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效益的活动。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6.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等。拓展资料:1.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2.不同国家对金融租赁的定义、性质有不同的提法和规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会计标准17中对金融租赁所作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3.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时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中国规定的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产权转让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可作其他选择。4.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连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以技术设备等动产为租赁对象,以经济法人——企业为承租人,具有非常浓厚的金融色彩。

7.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8.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什么1、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融资租赁的方式有哪些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使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