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汇总表填列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3%税率一栏,如图:
由于季度总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那么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与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都应计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第三栏为0,17800元并入第十栏,即第十栏应该是12324.27+17800=30124.27。同理,第九栏也应当是30124.27。而第一栏应该是845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