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收益权是底层资产吗?

2024-05-04 13:56

1. 信托的收益权是底层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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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收益权是底层资产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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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信托的收益权是底层资产 产包里面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就都不一样.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债权类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企业应收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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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红线画的,0601受益权做抵押,这个受益权就是底层资产做抵押的意思是吗?【提问】
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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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资产怎么保护信托投资人?【提问】
底层资产抵押是什么意思?【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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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资产指的是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新增可投资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资产。“底层资产”概念是随着金融创新泛滥,近几年才【回答】

信托的收益权是底层资产吗?

2. 什么是信托资产原状分配

1、原状分配:原状分配一般是指信托到预定终止期限,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般为现金分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将终止时的信托财产以原状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一般为债权)。

2、《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分配的规定:
《信托法》规范的是财产权归属和分配,并没有限制分配的方式。因此可以说,从法律上,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终止向信托财产归属人原状分配信托财产。

3、信托公司实务操作中的信托财产分配
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财产按来源划分可以分为三种:
1)单一资金信托;2)集合资金信托;3)管理财产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都比较常见,而管理财产信托源自于银信合作,但并无准确定义,可视其为通道类业务。
在上述三类业务中,约定原状分配的一般是在管理财产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中的单一被动项目。简单说,就是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决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产生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如果信托公司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则信托文件不会约定原状分配(否则投资者不炸锅才怪,噢根本不会签这样的信托合同)。但单一主动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文件也并非不可以原状分配,只是这种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肯定是在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交由受益人大会表决决定。

3. 信托产品属于什么资产

信托产品是金融资产,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
基本种类
1.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目前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服务
4.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

信托产品属于什么资产

4. 什么是信托结构办理信托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信托存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筹资渠道,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信托存款与一般银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较长、数额较大、利率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随意提取本金等特点。
根据不同的目的,信托存款有委托贷款保证金、委托投资保证金、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等品种。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4、个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的利率由两部分组成:
1、约定的保本保值利率。
这部分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托部门照章支付;
2、分红。
这是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各单位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于会计年度决算后支付。
信托存款两项利息的总和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利益。

5. 什么是基础产业类信托

什么是政信类信托?

政信=“政府+信托公司”
“政府+信托公司”:政府通过其下属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某个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向信托公司融得资金的事务。(政府向信托公司借钱,钱用来做基础设施建设(修路、架桥、修水库、建公园))

政信类信托的发展

政信类信托的发行热潮源于2008年金融危机中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当时地方政府纷纷成立融资平台 “圈钱”,而银行贷款和城投债等传统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政信类信托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工具。

但随着2009年11月财政部叫停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行为,该类产品陷入低谷。

2011年底,为应对国内外经济的疲软,地方政府开始启动新一轮的保增长项目,同时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又处于集中到期的阶段,较大的资金缺口倒逼政信类信托数量再次猛增。

2012年年底,已经成为信托公司新宠的政信信托却因为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而再次走到十字路口。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政府债务的融资主体仅为政府及其部门,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

可见,政信类信托的发行几经周折,但地方政府在“稳增长”和“还旧债”的双重压力下,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却未曾改变,融资渠道的狭窄则让信托一直是地方基建类项目的重要输血渠道,这也促成政信合作类产品始终不曾真正“失宠”。信托公司往往通过重新设计产品结构以避开政策的监管,地方政府对这些产品的担保则由明转暗(这也是为啥有的项目政府文件不能给你看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述,政信类产品“热门”的很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狭窄,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很重要原因则是其没有自主的发债权。不过,这一困境随着“自发自还”式地方债的开闸得到有效的缓解。也许有的时候你会收到理财师给你发的某某地方政府私募债的产品【XX交易所-XXX地区私募债券】就是地方政府弄的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型理财产品。

什么是基础产业类信托

6. 信托财产是指什么

1、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
2、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7. 信托财产的特点性质是什么?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有自己的特征,它不是一般的财产,对这种特征,信托法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就是指它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说这就是信托财产特定的性质,从法律上具体表现为:
1、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因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转到受托人手中的财产,这种财产在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运用。
2、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即信托依法设立而从委托人手中取得了委托其管理运用的财产,这种财产是以受托人名义为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运用的。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不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行不行,对此问题,如果以信托的法律特性衡量,受托人是不可缺少的,应当用其名义。
3、信托财产一旦形成,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是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管理的财产,未信托的财产则无此特性。
4、信托财产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的,但又不属于是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为便于表示受托人原有财产的特征,所以简称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私人财富管理师(Private Wealth Manager 简称 PWM)是指以服务人群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服务人群提供现金、信用、婚姻家庭、税务规划、保险、家族信托、投资组合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对服务人群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服务人群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服务人群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安全、保值增值以及传承的目的。

信托财产的特点性质是什么?

8. 信托财产的特征

信托财产的特征: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