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中国城乡差别产生的原因,并阐述建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不少于1500字)

2024-05-14 03:23

1. 试分析中国城乡差别产生的原因,并阐述建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不少于1500字)

你好!  给你一篇作为参考。。。
   《城乡差别扩大原因探析》  (1)农村生态和劳动力资源恶性循环 统计表明,从1998年到2007年这10年中,尽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都在增加,但无论是增加绝对值,还是增加幅度,农村远低于城镇,直至出现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998年的2.51增长到2007年的3.33。2008年上半年,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有关,因而很难持续。而且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而农民的纯收入除要用于消费和储蓄以外,还有一部分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果扣除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城乡差距会更大。  造成城乡差别扩大的原因很多,在我国,由于化学农业和杂交良种的推广,我国粮食产量打破自2000年以来连续4年的减产僵局,实现连续4年增长。尽管这些增加的产出有一部分来自额外土地的使用和杂交良种的推广,但多数来自化肥和农药的更大使用。以化肥为例,目前,我国粮食总产量约占全球的1/4,但消耗的化肥却占全球化肥总使用量的1/3,平均每公顷化肥施用量为400公斤,远远超出发达国家每公顷225公斤的安全上限。大量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固然推动了农业增产,但这些化肥和农药不仅可能会污染环境(如地下水),而且食品中的化学残余物还会对农民和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这与WTO环保标准相去甚远,从而自损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大量劳动力造成国家就业压力,并形成中国劳动力价格特别是农民工价格过于低廉的局面。  人们不得不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体系,加强环境保护以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确保人类生活质量和经济健康发展,于是,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体系得到迅猛发展。有机农业是按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有机农业是劳动知识密集型产业,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也需要大量的知识技术投入,不然有许多问题尤其是病虫问题难以解决,还需要有全新的观念。有机农业食品在国际市场止的价格通常比普遍产品高出20-50%,有的高出一倍以上。因此发展有机农业可以增加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发达国家以前研究结果表明,采用不施化肥的有机农业生产模式与合理施用化肥的生产模式相比,产量至少降低30%。据此有人断言,我国如果全部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模式,按每年人均消耗粮食400公斤计算,将有2.9亿人没饭吃。因此,有机农业不能盲目在全国推广。事实上这里有个误区,由无机农业过渡到有机农业开始难免出现单产下降,但经过土质的调整和劳力智力的投入,可以迅速恢复到原有水平,而对于原来并没有采用无机农业的土壤来说不存在产量下降的问题。   (2)历史欠账太多  三农承担着向全国提供充足农产品的重任。统计表明,从1998年到2007年这10年中,尽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都在增加,但无论是增加绝对值,还是增加幅度,农村远低于城镇,直至出现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998年的2.51增长到2007年的3.33。而且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而农民的纯收入除要用于消费和储蓄以外,还有一部分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果扣除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城乡差距会更大。造成城乡差别扩大的原因很多,这里仅简析历史欠账问题。  历史上的当权者都知道粮食的重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民以食为天”这两句话最有代表性。封建社会许多新政权的发祥地都是在农村或牧区,但在政权正式建立之后,重点自然而然转移到城市,三农不过承担向全国提供充足农产品,兵员和劳工任务罢了。  农村作过包围城市的根据地,农民做过主要依靠对象,农业作过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三农承担粮食生产的重任没有变,国家投资重点不在农村没有变。农村在经济,文化,科技,通讯,交通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没有变。因而农村的积累向城市单向流动,农村的劳动力和智力资源也向城市单向流动,城市化的提出更加深了这一趋势。  过去对粮食价格的长期管制并没有对农民进行合理补贴,导致农村除土地以外积累微薄。由资源价格上涨产生的好处,农村得到的要比城市少得多,农村提供的劳动力资源反成为最廉价的商品,考虑到城市低保金是以人头发放的,农民工实际收入比城市低保户也高不了多少。  (3)对策 ( 一) 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的本质是城乡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的差别, 因此城乡差别的缩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我们所设计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是指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不是重蹈过去割裂城乡发展的覆辙, 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城乡生产力发展的差别。  ( 二) 转变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的职能决定它是缩小城乡差别的主导。因此, 城乡差别是扩大还是缩小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要选择缩小城乡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等供给差别的政策。为此, 需要政府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采取切实措施以缩小城乡差别。  ( 三) 改变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发达国家城乡差别之所以很小, 是因为这些国家已发展到工业一元的程度。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开始阶段, 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需要推进城镇化建设、实行农业产业化, 发展现代农业, 兴办农村工业。  ( 四) 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将资源配置到效益高的部门的优点, 它关注的是效率, 而非公平。十多年来, 我们恰恰是重视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技术层面, 对宏观调控则关注不够。这样做的结果是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竞争力的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落败。缩小我国城乡差别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该体制既包含技术层面, 又包含政府调控层面, 既重效率, 又兼公平。  ( 五) 建立农民组织农业承受了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是弱势产业; 农民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 文化素质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城乡差别的存在与弱势产业中的弱势农民缺乏有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关。依靠集体的力量与其他行为主体进行政治经济利益的博弈以维护农民的权益。  此外, 加强农村基础教育, 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改变农民落后的传统观念、依靠科技兴农、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 的冲击也是缩小城乡差别不能忽视的对策。 

试分析中国城乡差别产生的原因,并阐述建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不少于1500字)

2. 求一篇“论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论文。

加强社会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充分发挥社会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综合国力有了大幅度跃升。“分蛋糕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社会矛盾之一。为此早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的宏伟蓝图。但是我国人口多、基础差、经济落后、现代化水平低等基本国情依然没有改变。这就导致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与政府的社会保障资源供给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快与制度执行能力不强,城乡居民渴望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政治诉求与社会保障公共选择的偏好显示机制缺失等矛盾。 总的来看,要实现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蓝图,就需要实施一系列的战略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填补制度缺失,使城乡居民都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二是提高管理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能力,使建立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已经落后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弊端愈加显露出来: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承载力不...

3. 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

4. 征求“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农村人口依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且城乡差别有拉大的趋势。然而农村恰恰是我国社会保障机制最薄弱的环节。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村人口生活的得不到保障,经历不起偶然事件的冲击。已经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能否发展,农村社会能否稳定,农村人口能否安居乐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最薄弱的环节,对于缓解农民的生活压力,解决农民突发事件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1、农民经济来源依然不足。首先农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价格依然普遍偏低,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依然是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基本上都是小块分散耕种经营,扣除本身消耗品价格以外,所剩农业收入依然很少。其次广大农村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比较低,如果遇上天灾人祸甚至会出现一年劳作入不敷出的局面,这个时候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性救济往往是难以保证的,应该从根本上建立起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医疗教育等费用高速增长,农民不堪重负。虽然我国近年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免除了农业税,并且在农村真正实现了的义务教育,但是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依然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和教育等费用。同时由于农民不太注意个人健康,加上环境的日益恶化,农村人口的患病率也有所上升。同时有一些优秀的农村学生因家庭无力承担其大学费用,而放弃的继续深造,而外出打工。总之,这一切都使农民的生活经不住任何风险和打击。 
   3、农村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由于仅仅依靠土地的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许多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所以目前耕种土地的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更难使土地发挥大的经济效益。农村老龄化人口比例不断增大,而这些人又没有任何的养老保险等机制来保障,所以也容易引发社会的动荡。根据国外的经验养老保险体系必须在老龄化社会真正到来二三十年前开始建立,才能到时真正应付劳动力不足给社会带来的冲击。 
   二、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可行性研究和实施建议 
   1、着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村社会保障拥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我国确实农村人口众多,底子薄弱,而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使农业发展在整个社会经济增长中明显滞后,有人通过比较德国,法国等十三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就成功建立起农村养老险制度,来说明中国已经具备建立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基础。这种说法似乎忽略中国的农村发展明显滞后这个特殊国情。因此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偏大,使得社会保障支付水平过高,过分依赖国家财政,会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只能采取提高税收的办法来弥补这一赤字,会抑制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在目前的情况下部分人会逐渐形成依附社会保障的惰性,宁愿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从事体力劳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只能建立适合中国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加大农业扶持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使农村经济较快发展,才是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方法。 
   2、建立社会保障需要重塑社会信用机制,改变农民的固有观念。目前绝大多农民都认为每月要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是在榨取剥削个人的血汗钱,人为养老送终早晚要靠儿女,认为有钱还是放在自己手里踏实,没有必要上什么保险。造成这种现状是与前几年实施的比较失败的社会保障政策分不开的。 
   3、在一定的时期的实行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分立,建立适合农村特点易于被农民接受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的目标选择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国农村应以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为目标,并在实行方式,机构建设,具体操作和观念转换等方面进行慎重探索。国家民政部前任部长多吉才让的《如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文, 文中提出“ 农民自我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障的长期要求”, 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 一、二、 三、四、五结构, 即: 一个主体,家庭自筹保障为主;两个辅助,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 三个层次,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 四个重点项目( 支柱),社会救助(社会救济)、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服务;五个服务网络,扶贫济困服务网络、助残服务网络、安老敬老网络、优抚安置服务网络以及婚丧服务网络, 全国各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应朝这个模式发展。”这在一定时期内是适合农村社会经济社会现状的社会保障体系。 
   总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能够惊醒自我调节以维持其均衡的整体系统。它的建立与完善与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当前的水平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不可拖延的事情,否则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5. 求一篇关于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和意义的论文

  一、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权力

  社会保障建设涉及到社会公平,讲究和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的运行秩序,还应包括支撑市场经济体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
  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是我国人口的最大部分,农村和农业问题是国家最大最严重的问题,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应“缺位”。

  二、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的不合理,使农民长期处在社会的最低层,处于相对被歧视的地位,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农民实际上是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群体。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和能力上产生重大差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举步维艰,从而加剧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调查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率从1995年2�8提高到2003年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还没有包括公费医疗、中小学财政大量补贴、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大量政府转移支付。调查结果还显示,虽然全国收入差距并不是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恶化,但全国高收入人群主要来自城镇也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1995年,农村高收入人群组在全国总收入中所占份额有所下降,1995—2002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从36%明显上升到43%,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了8�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4%,前者增长是后者的2�5倍,两者收入差距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实行承包制后,全国95%的农村已没有合作医疗。直至2002年底,全国8亿农民中,只有404万农民享受了农村低保。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差距,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显然,上述现状表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同是一国国民,待遇却不一样、不平等,对比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协调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在所有问题中,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足轻重。在统筹规划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时,应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由此,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切实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三、增强执政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国力日益增强,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一定条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将农民全部涵盖于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还有很长的艰苦历程,而确定这个目标努力往前走是必然的。现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依据现实条件,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分步走,先解决亟需面对的困难。考虑到我国综合国力和财力,建议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从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开始。

  第一,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规。这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稳定农村社会和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缓和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进行,为农村人口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建议基金来源分为五个方面:1.国家出大头。即从每年的GDP中拿出一定比例。国家投入部分要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范畴,明确规定此项经费应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相应地以法律条文形式将其规范化、基金化,使基金在国家的支持下,具有固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出资所起的作用是基础作用,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以国家为后盾的坚实基础,又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2.地方政府拨一点。根据地方财力具体制定一定比例,在每年地方财政预算中做出安排。根据地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出资部分相应地按实际拨付。3.社会捐助一点。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侨乡,可有所侧重地接受企业家、侨胞捐助。4.农民自己出一点。5.划转农民进城务工由企业与农民工所交纳的那部分社保费。虽然各个途径筹措资金所占比例不同,但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全社会各方面亦予以关注参与,从而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带入实质性运行轨道,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状况,使城乡更加协调发展。

  第三,对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使用。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确实存在着无序用钱现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管理出现被挪作他用,必须从建立初始就相应建立一套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办法,以专门法规或条例形式加以确定,作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1.基金以县一级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实行经办机构专门管理,经办机构应具有国家确认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事业单位法人。2.将筹集到的基金转入所在地银行,建立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以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3.基金不以现金形式经受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专门账户。4.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5.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综合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积累部分基金对国家重大项目、地方经济效益显著项目进行投资,使基金发挥更大的造血功能。6.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支付条款,对基金支付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做出规定。

  我认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战略意义。它有利于我们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严峻挑战,化解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多元,即在一个社会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适当的协调。只有在这样的局面中,才有可能保持一个社会的和谐,也只有这样的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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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工作的历史、现状及其意义。

中国长期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侧重于城市和市民,农村和农民被隔绝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作为公民,农民有权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减振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加强中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重要,是还农村公民国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土地被细分和不断被调整,不利于农业的长期投入和规模经营,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加入WTO后,在国际农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
  现今中国社会已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出现断裂。学术界部分学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仍然沿着城市乡村两分法的理念去思考问题,片面强调经济因素而忽视了社会保障存在和建设的基本初衷。
  
  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现状
  
  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仍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宏观的角度,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现就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1.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可行性争论
  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国现阶段尚无能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翠迎、张晖等人对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中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步骤、分阶段、“渐进式”发展。任保平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坚持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
  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可行性的讨论中,不少观点多是强调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3.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也存在着明显分歧。主流地位的观点:强调土地保障功能在农村以及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以土地承包权为主要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权”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把土地保障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户农民耕种,用所生产的产品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种和规模经营,农民依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
  4.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转变政府和学术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力争早日建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以指导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实践。三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分步骤、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逐步建立起能够替代家庭和土地社会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体农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树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的理念。
  
  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对于中国农村建构什么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学术界进行了很多探索,为中国农村构筑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这些建议大都建立在解决应急问题上,虽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缺少全盘考虑。例如,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试图另起炉灶,不能从制度的连续性上解决问题。而同处于东方的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历程,尤其是该国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防止土地细分和荒废、有利于农业经营现代化、有利于农民养老和流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年金制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可以使中国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公平待遇,而且此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土地流转和增加农业投入,对实现以效率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也大有帮助。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一直处于两难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对接将起到重要作用。

2.现实意义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国社会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孙立平,2003),面对固化的制度(二元结构)和市场失灵,农村公民面对着更多的生产生活风险,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生产社会化使农村公民的生、老、病、残等事故已不再完全是私人性质的风险,而是一种社会风险,因此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适时和必然的选择。
  根据中国的国情,在中间阶层人口比例较小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现实条件下,在农村建立一套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客观而现实的选择。
  弱化家庭保障以适应中国家庭小型化的现实。弱化土地保障可促进土地的流通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7.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论文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