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是什么?

2024-05-18 11:37

1.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是什么?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9.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36.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3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4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4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5.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4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5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5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6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6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为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国家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我国企业加快创新追赶步伐、抢占科技制高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对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对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
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9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0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是什么?

2. 支持创业创新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x0d\x0a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x0d\x0a(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x0d\x0a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x0d\x0a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x0d\x0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x0d\x0a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x0d\x0a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x0d\x0a(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x0d\x0a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x0d\x0a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x0d\x0a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x0d\x0a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x0d\x0a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x0d\x0a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x0d\x0a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x0d\x0a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x0d\x0a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x0d\x0a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x0d\x0a(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x0d\x0a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x0d\x0a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x0d\x0a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x0d\x0a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x0d\x0a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x0d\x0a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0d\x0a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0d\x0a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x0d\x0a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x0d\x0a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x0d\x0a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x0d\x0a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x0d\x0a(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x0d\x0a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x0d\x0a(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x0d\x0a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x0d\x0a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x0d\x0a(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x0d\x0a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x0d\x0a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x0d\x0a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x0d\x0a(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x0d\x0a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x0d\x0a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x0d\x0a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x0d\x0a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x0d\x0a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x0d\x0a(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x0d\x0a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x0d\x0a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x0d\x0a(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x0d\x0a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x0d\x0a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x0d\x0a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x0d\x0a63.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x0d\x0a(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x0d\x0a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x0d\x0a(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x0d\x0a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6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x0d\x0a7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x0d\x0a7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6.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x0d\x0a\x0d\x0a77.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3. 支持创业创新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x0d\x0a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x0d\x0a(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x0d\x0a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x0d\x0a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x0d\x0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x0d\x0a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x0d\x0a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x0d\x0a(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x0d\x0a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x0d\x0a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x0d\x0a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x0d\x0a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x0d\x0a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x0d\x0a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x0d\x0a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x0d\x0a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x0d\x0a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x0d\x0a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x0d\x0a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x0d\x0a(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x0d\x0a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x0d\x0a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x0d\x0a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x0d\x0a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x0d\x0a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x0d\x0a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x0d\x0a(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x0d\x0a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0d\x0a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0d\x0a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x0d\x0a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x0d\x0a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x0d\x0a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x0d\x0a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x0d\x0a(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x0d\x0a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x0d\x0a(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x0d\x0a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x0d\x0a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x0d\x0a(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x0d\x0a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x0d\x0a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x0d\x0a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x0d\x0a(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x0d\x0a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x0d\x0a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x0d\x0a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x0d\x0a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x0d\x0a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x0d\x0a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x0d\x0a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x0d\x0a(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x0d\x0a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x0d\x0a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x0d\x0a(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x0d\x0a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x0d\x0a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x0d\x0a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x0d\x0a63.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x0d\x0a(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x0d\x0a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x0d\x0a(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x0d\x0a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6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6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x0d\x0a7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x0d\x0a7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76.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x0d\x0a(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x0d\x0a\x0d\x0a77.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支持创业创新有哪些税收优惠

4.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5.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6. 促进人才发展有哪些税收支持政策

(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各级政府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确保国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逐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投入结构,较大幅度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比重,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适当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引导中西部地区加大人才投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人才开发项目。

(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通过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合作教育、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实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依托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以及重大科研、工程、产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重视发挥企业作用,在实践中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对企业等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中小企业就业。逐步提高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基层招录公务员的比例。制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创业就业扶持办法。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服务和锻炼的派遣和轮调办法。完善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和企业服务的政策措施。实施东部带西部、城市带农村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人才向西部和农村流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干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和少数民族地区小学“双语”教师特殊培养等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贷款等业务的规范发展,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措施。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继续加大对创业孵化器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创建创业服务网络,探索多种组织形式,为人才创业提供服务。制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激励保障办法。

(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途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创新实践中成就事业并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面推行职员制度。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扩大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健全科研机构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学术和创新绩效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和学术发展模式。改进科技评价和奖励方式,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办法,克服考核过于频繁、过度量化的倾向。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投入力度,建立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对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健全科研院所分配激励机制,注重向科研关键岗位和优秀拔尖人才倾斜。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打破人才身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完善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选拔人才制度。完善党政机关人才向企事业单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长期居留、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提供创业资助和融资服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制度,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探索实行技术移民,制定国外智力资源供给、发现评价、市场准入、使用激励、绩效评估、引智成果共享等办法。扩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规模。开发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出国(境)培训管理制度和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海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推动我国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培育一批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制定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组织中的人才,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开放。政府开展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参与。

(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人才多样化需求。创新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各类人才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加强对人才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大力开发公共服务产品。

(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制定职务发明人流动中的利益共享办法。建立非职务发明评价体系,加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支持和管理。制定国家支持个人和中小企业发明创造的资助办法,鼓励创造知识财产。加强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执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国际合作交流。

7. 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参考资料:增值税-百度百科

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8. 创新人才奖励 退税多少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第5-8条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第5-8条款申报的,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条款所述条件(详见“相关名词释义”)。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人申领过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补贴额需扣除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个人所得税补贴额低于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的,不予补贴。  (四)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二)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计算规则再次核算补贴金额并告知申报人。  (六)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在申报系统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45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七)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四)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申报人、申报单位资质条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0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深人社规〔2020〕7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八)“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0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及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一级分支机构。  (九)“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十)“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广东省认定的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十一)“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总部。  (十二)“‘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三)“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支持,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5.获批准组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企业名单为准。  6.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业百强名单内的企业。  7.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8.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9.现代服务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十四)“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五)“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六)“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合法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或以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动服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