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2024-05-19 07:33

1.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2.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一、本地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需要提交几份
管辖权法院提出异议提交申请时只需提交一份,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异议不成立的,驳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条件

4. 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目前,我国很多国务院部委规章都对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怎样移送以及移送后案件怎样处理等问题。
一、移送的程序
(一)制作移送书面报告
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制作移送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调查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二)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移送书面报告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移送书面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移送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移送书面接收凭证,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对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移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移送书面接收凭证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及时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5. 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目前,我国很多国务院部委规章都对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怎样移送以及移送后案件怎样处理等问题。
一、移送的程序
(一)制作移送书面报告
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制作移送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调查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二)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移送书面报告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移送书面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移送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移送书面接收凭证,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对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移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移送书面接收凭证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及时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如果满足相关的情况的需要进行案件的移交,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有着保障的,不会因为当前的审理机构权限不够或者超出管辖权限地区而导致对案件的而处理结果不准确。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很完善,还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处理。

行政处罚案移交的范围包括什么?

6.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的金额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移交公安的金额条件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一、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7. 公安机关向行政单位移交案件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向行政单位移交案件法律依据

8.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就在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最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后自己是否需要作结案处理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如果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即需移送公安机关管辖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如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并退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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