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2024-05-13 07:16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5个)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东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含各市派出机构)、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邮政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以上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3.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水产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淄博市邮电局、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淄博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淄博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理总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健康监护监督所、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办公室)、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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