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2024-05-19 09:03

1.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您好,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具体法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86条,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理支持。新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新增了三种行政处罚种类。1.通报批评,该处罚种类与“警告”的区别在于是否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一定的公开性;2.降低资质等级。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等,通过降低行为资格,实质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等。(三)赋予“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解决了乡、镇、街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时效延长至五年。该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法时效为两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时效为六个月。(五)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该法第六十三条新增行政范围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因为新增的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纳入听证范围,从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申请听证的时间从“三天内”改为“五天内”,同时明确五天为工作日而非日历天。(六)明确法制审核范围,无审核不处罚。该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制审核程序,否则不得作出处罚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首先明确了法制审核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法治审核;其次“无审核不处罚”,法制审核成了前置必须程序;最后行政机关赶紧招聘通过法考的人员,是的法制审核“有编有人”同时也扩大法律人才就业。(七)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当场处罚个人从50元增加到200元;单位从1000元到3000元;当场收缴从20元到100元。(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该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改“60日”惯例,新增30天,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给了必要的时间。(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该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方便法律文书送达;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十)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疫情期间从重、快速处理制度;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治、技术审核制度。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等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 关于2021《行政处罚法》新增内容

在即将到来的2022甘肃省考当中,我们需要为广大考生梳理一下,在省考当中常识这个部分的一些高频考点,在法律部分这两年的考试当中虽然总题量并不多,但是新修改的法仍然是重中之重,本篇文章是针对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一些新修内容和一些修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考生更有计划的复习和备考。
     
 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以看到跟以前的行政处罚种类相比,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这些新增的内容都是在即将到来的甘肃省考考试中常识中重点考察的知识点。
     
 新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新增定期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必要性及提出相应的修废机制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新增委托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2021《行政处罚法》新增内容

4.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外,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6.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一、新增规定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二、首违不罚、从旧兼从轻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都有哪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1.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根据此前的《行政处罚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清理设置地点不合理、设备不合格“电子眼”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还要经过一个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就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它的设置是合理的,标志是明显的,并且要求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这样的现象。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要有效告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把好告知关。这个有效告知,既包含了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一些信息化手段或者一些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等等提供一些便利,同时还要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这种陈述权和申辩权。
4.增加“首违不罚”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首违不罚”的规定,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呢?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也就是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初次违法怎么理解呢?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都有哪些?

8.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实施时间

一、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实施时间是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处罚法》作出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与前两次不同,这次不是技术上的“小修”(改),而是属于内容上的“大修”(改),而且“亮点”较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所说,这次修订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步。二、新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行政处罚法》旨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阻却违法处罚和无效处罚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的违法和无效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无效是严重的违法;无效的,一定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不一定是无效的。新旧《行政处罚法》对无效行政处罚的表述有较大的差异,反映了它们标准上的不同。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的“无效”所涉及“面”既“过广”,也“过窄”。“不遵守法定程序”就无效,显然没有区分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这种“一刀切”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际。这就是无效范围“过广”。但对于执法主体无处罚权是否无效,未作规定。这就表现为无效范围“过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有了更全面、更准确的标准,即在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无处罚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二是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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