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了的外汇一定要去申报吗

2024-05-14 03:00

1. 结汇了的外汇一定要去申报吗

超过一定金额需要申报才能结汇。
即外汇收入企业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业务。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核查账户结汇。
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超过三十天就要在外汇管理平台上申报,否则就会影响你办理结汇。而且还可以被从A类户降到B类或是C类户,以后在办理结汇时要每笔都跑到外汇局去填表,很麻烦。所以尽量要照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
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
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来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外币结汇常见问题——企业网上银行

结汇了的外汇一定要去申报吗

2. 预收货款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怎么登记?求解。谢谢

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最新规定,货款实际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www.safesvc.gov.cn ),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首次登陆系统,用户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 进入系统主界面,电击进入新合同登记界面。录入合同号、币种、输入合同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选择合同签定时间。
逐笔填写录入合同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每笔收汇计划需录入收汇时间、收汇币种、收汇金额(如果是100%预收货款就不用登记收汇计划了),填写完毕,确认无误,点击确定,系统就会提示你”合同序列登记号“并保存。

扩展资料: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
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
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
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
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3. 企业初次收汇付汇在外汇管理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
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扩展资料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

企业初次收汇付汇在外汇管理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4. 收外汇为何要通过外贸公司结汇收人民币?

1.首先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简单的说是要求谁出口,谁就收回美金,谁来核销.你是工厂若没有进出口权,你就做不了出口的程序,只能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或买单出口.买单出口, 就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核销单, 以别的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发货人图个方便。而外贸公司根本就收不到钱,外汇还是汇入发货人指定的帐户。例如你找A公司代理出口,A公司就必需收回相对应的美金,帮你出口报关,核销报关单上的外汇金额,出口后还要办理退税;但是如果你采用买单出口,美金根本就不会汇到提供核销单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没外汇来核销,也办不了退税.如果你不要退税,自己买核销单自己可以操作,你要退税,没出口权,最终还是要找代理.很多工厂在报价时都有考虑退税,让单价有优势,如果你不要退税,有赢利的话也可以自己操作.
2.少算了退税的收入。
退税金额:100*(7.2-0.05)/1.06*0.11=74.2
工厂的收入=674.53+74.2=748.73

5. 请教预收货款在外汇管理局网上登记的事情

1.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做合同登记,也可以在预收款收到之后做合同登记,但是合同登记必须在提款登记之前.

2.合同金额和预收款的总金额都填写合同上面实际签订的金额,不用管是分几批收到的多少钱.可填写未扣手续费的金额.

3.收汇金额指的是你本次收到多少款,比如你该合同项下规定了预收20万,你第一次收到了7万,第二次收到了12万,就要做两次提款登记.第一次"收汇金额"即为7万,“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即为20万,以此类推.金额可填未扣手续费的金额.提款登记的金额和合同登记中的金额不一定需要完全一致.

4.如果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做完,电子口岸里面的额度仍然不够你们结汇.就去外汇局申请.

请教预收货款在外汇管理局网上登记的事情

6. 请问预收款结汇,外汇管理局的网上怎么登记?急!

这个很简单的,登陆外管局的贸易信贷服务系统,合同号,金额登记了以后,每天晚上11点外管局系统会自动批出,第二天再填写一下你所在银行的代码(12位,你看你在银行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前12位),然后银行那里立刻就能看到,你拿着你们单位的电子口岸卡,再填写一份出口收汇说明,到银行就可以办结汇了。还有不明白的欢迎继续提问。

7. 合同约定以美元为货币形式需要经外汇局批准吗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须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出口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凭组织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上注册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信息输入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延期收汇额是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约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从区内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已签订未履行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除外);
(三)已签订出口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从区内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 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在为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在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申请,将基本信息从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 对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合同约定以美元为货币形式需要经外汇局批准吗

8.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