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会保险”怎么处理?

2024-05-21 01:47

1. 骗取“社会保险”怎么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怎么处理?

2. 社保骗保的案例及后果

案例一: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基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案例二: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关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案例三: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例四: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案例五: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骗取社保罪

法律分析: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为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严重或不知悔改的可以入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社保罪

4. 如何打击骗取社保行为

打击骗取社保行为,需要全社会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5. 骗取社保的立案标准

骗取社保立案标准是:1、诈骗的金额如果在三千元以上。则构成了诈骗罪,可以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一般数额越大,其处罚也就越重;3、诈骗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则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就构成了犯罪。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骗取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社保的立案标准

6. 骗取社保的立案标准

骗取社保立案标准是:1、诈骗的金额如果在三千元以上。则构成了诈骗罪,可以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一般数额越大,其处罚也就越重;3、诈骗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则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就构成了犯罪。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骗取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7. 骗取社保立案标准

骗取社保立案标准是,骗取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诈骗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则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就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的金额如果在三千元以上,则构成了诈骗罪,可以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数额越大,其处罚也就越重。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骗取社保立案标准

8. 恶意骗取社保如何判刑

骗取社会保险金如何处罚,依据骗取的情节而定,不构成犯罪的,可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处罚。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四种社保骗局
第一种骗局是发送短信息套取信息。骗子经常以领取社保补贴为名发送诈骗短信,诱惑参保人员拨打所谓“社保机构”的电话,骗子在解读一系列“社保政策”后,就会诱骗参保人员的告知其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实施诈骗。
第二种骗局是谎称社保账户被冻结的骗局。骗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参保人员电话后,以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欠费被冻结为名,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引诱参保人员利用自动取款机进行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第三种是用“优惠政策的”做诱饵的骗局。骗子冒充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以“优惠”的参保政策为名,通过电话诱骗参保人进行社保卡的优惠办理,通过去银行转账办理社保卡为名实施诈骗。
第四种是伪造虚假文件的骗局。骗子假借社保经办机构名义,伪造虚假文件向参保单位及个人发放,以社保基金帐户变更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帐户实施诈骗。
二、对于社保骗局的防范
对于社保骗局的防范有以下几招:
第一,不要随便点击或拨打短信里的不明链接和电话。凡收到这类“好消息”,可随时拨打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核实,或者去当地的社保服务中心现场问清楚。
第二,社保机构不会电话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也不能以转帐到某个特别帐户的方式,让“冻结”的社保帐户解冻。续缴保费只能通过官方窗口,或将保费存到参保人自已的银行帐户上,然后委托银行自动代扣代缴。
第三,办理社保卡需要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部门不会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社保卡的办理。第四,有关社保的新政策会由当地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收到类似要求转帐的文件或通知,应拨打12333核实,或就近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核对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