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包括什么?

2024-05-13 10:37

1.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包括什么?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一、国家独立条件——
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二是国家处理主权范围内的十五不受外来干涉。独立就意味着有独立权,就其排斥附从任何权威,尤其是排斥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就其在国外的行动而言,主权就是对外独立。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包括什么?

2. 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如下:1、投资者人数在2至50人,且应至少有一名必备投资者;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设立外资企业的流程如下:1、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3、审批项目建议书;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6、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7、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8、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9、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10、名称登记;11、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1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银行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14、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五)除了将该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哪些?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 
1)房地产; 
2)酒店 ;
3)影城 ;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
 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哪些?

4. 外资企业投资限制有哪些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一、变更外资企业登记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3.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5.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8.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9.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0.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七条,在中国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是:1、投资者人数在2至50人,且应至少有一名必备投资者;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有哪些限制范围?

想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都需要通过以下流程: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的行业限制范围有以下几点: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