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责任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4-05-17 17:16

1. 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责任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一、怎样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投资公司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的话,那么可想而知给各位投资者的心理带来多大的阴影。因此,针对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如果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话,那么主要责任人会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期徒刑。

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责任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 投资人怎样判定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判定方法
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3、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
三、常见非法集资的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 投资人怎样判定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判定方法
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3、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
三、常见非法集资的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投资人怎样判定非法集资

4. 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参与非法集资的,按具体情节定罪处罚。如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非法集资如何处理投资人的钱

非法集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参与非法集资的,按具体情节定罪处罚。如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金融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集资200万要不要坐牢
非法集资200万要坐牢。非法集资200万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如何处理投资人的钱

6. 非法集资投资者有罪吗,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您好,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第一个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学界对这个罪名有四种不同的称谓:一是非法集资罪,二是非法集资诈骗罪,三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四是集资诈骗罪。前两个罪名着眼于集资行为的非法性,而后两个罪名则强调诈骗是犯罪的手段。我们认为,以集资诈骗罪来概括刑法第19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简洁明了,既具备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以,用集资诈骗作为罪名更能体现立法意图。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作为有机的统一整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由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又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以及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集资诈骗行为是以“集资”的形式非法挤入金融市场,采取以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行为是指借“集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以,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尽管没有错误,但未免过于宽泛,而没有触及集资诈骗罪的直接客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诈骗方法
即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行为人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证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来吸引、欺骗投资者。例如,原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的几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为诱饵,骗取了人民币3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造成1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诈骗方法,都是采用使人信以为真的手段,诱使他人自愿地将资金
交给犯罪分子。
2、非法集资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已撤销,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企业、事业等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可见,非法集资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指虽经批准但已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非法集资的对象人数多、范围广、数额大。上文例举的原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集资诈骗案,共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其中有无锡市副市长丁洗兴、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
3、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以违法行为处理。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自然人犯罪时,也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必须注意区分具体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与单位整体意志下的行为,才能准确地区分个人集资诈骗罪和单位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敛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呢?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所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7. 关于公司非法集资的法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所以非法集资不是一种涉嫌犯罪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带责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公司非法集资的法人

8. 公司非法集资法人要赔钱吗

公司非法集资法人要赔钱吗?非法集资法人肯定是要赔钱和承担起责任的;非法集资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要根据每个人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定。涉嫌非法集资罪,一般按照数额及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的具体规定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非法集资的相关分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非法集资不仅是法人要受到处罚,包括负责整个案件的人都会被连累,因为一个公司代表着一个整体,只要做出任何违法的事情,首先被查的肯定是法人,所以,一个公司的法人在管理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正规定的程序来赚钱,而不是靠违法的行为来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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