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买卖出现于何时?

2024-05-18 15:16

1. 古代土地买卖出现于何时?

秦始皇时期
   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也叫王有制,这就是说,全国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诗经》上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当   然,在这样的制度下,私人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礼记。王制》所谓“田里不鬻”,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查商代甲骨文中,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那么到什么时候国家取消这种禁令而土地可以买卖了呢?这件事,有人认为发生在西周,有人说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战国,还有人说是在秦代。  
 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主要根据是1957年在陕西歧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其中《卫釐》的铭文说:(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矩伯后又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计价贝20朋,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 田。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五年卫鼎》记述了周懿王五年,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年卫鼎》载周懿王九年,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这里的关键是,上列铜器铭文中的“贮”字的意义。主张西周已有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这个“贮”当读作“贾”,引申为买卖、价钱。这样,《五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他们有的认为应读作“予”,意即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意即偿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意即租借。这样,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而且,在互相交换时,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这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到了春秋时期,有没有土地买卖的迹象呢?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因而“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据此认为,这“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战国中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王玉哲编著的《中国上古史纲》都持此说。他们的主要论据,就是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见《汉书。食货志》)。但是近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这个说法和《战国策》、《史记》中论述的商鞅“劝民耕农”的改革措施不合,它与商鞅抑制商业的主张是相矛盾的。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大部分是战国晚年秦国的法律文书,而且数量相当多。如果商鞅有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这批《秦简》中一定会有所反映,但现在却根本找不到这一方面的规定或事例。再则,从现存的战国后期的历史资料来看,土地买卖的现象仍然是凤毛麟角,十分罕见。战国晚年的荀卿在论述当时农田情况时还指出:“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的说法,乃是一种误传。有的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买卖,应该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语)。“黔首”是秦代对广大人民的称呼。所谓“自实田”,即废除历来由国家给人民“授田”的制度。秦始皇又表彰乌氏倮、寡妇清等大财主,汉代崔实作《政论》,并说他“尊奖并兼之人”(《通典。食货典》引)。这样,土地的买卖兼并自然就盛行起来。据说战国晚期,赵国的赵括曾用赵王所赐的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赵国贵族买进土地的个别情况。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人民便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了。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

古代土地买卖出现于何时?

2. 土地买卖的古代的土地买卖

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也叫王有制。《诗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礼记·王制》中所谓“田里不鬻”,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在商代甲骨文中,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到什么时候土地可以买卖,并无确切记载。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主要根据是1957年在陕西歧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其中《卫釐》铭文讲:(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矩伯后又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计价贝20朋,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 田。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五年卫鼎》记述了周懿王五年,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年卫鼎》载周懿王九年,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这里的关键是,上列铜器铭文中的“贮”字的意义。主张西周已有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这个“贮”当读作“贾”,引申为买卖、价钱。这样,《五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有的认为应读作“予”,意即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意即偿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意即租借。这样,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而且,在互相交换时,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这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到了春秋时期,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因而“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据此认为,这“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3.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确立于什么时候

地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商业发达,城市繁茂. 
南宋绍兴和议后,战事减少,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和平条件;同时,由于北宋灭亡后北方人口大量南迁,为南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因此南宋的社会经济有较快发展.南方的手工业和商业十分繁荣,进一步超过了北方,中国的经济重心移向南方.再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南方的城市也发展起来.首都临安人口有120万之多,成为当时中国最繁华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繁荣,宋代的市民阶级不断壮大,市民文化生活也丰富起来.北宋东京城内就有许多娱乐兼容商业的场所,叫"瓦子"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确立于什么时候

4.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其主要形式有哪几种

1 形成: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我国境内的远古居民在同自然界的艰苦斗争中不断改进生产工具,发展了原始农业、畜牧业,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组织的演变;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产生,贫富分化,阶级逐渐形成,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奴隶制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朝的农业和畜牧业发展,青铜冶炼技术有较高水平;西周发展了井田制,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使生产力迅速发展,私田增多,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方式产生。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秦朝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有利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西汉前期的统治者接受秦亡教训,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经济恢复发展,国力强盛,开辟丝绸之路,促进了中国同西亚和欧洲的贸易发展;东汉时期豪强地主庄园经济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北方农业和畜牧业技术交流,北魏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北方经济恢复发展,北方劳动人民大量南迁,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隋朝统一,经济一度繁荣起来。唐朝前期统治者调整统治政策,沿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农业、手工业、城市商业发展,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空前发达,“中华文化圈”形成;唐朝后期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封建生产方式逐步向边疆地区扩散;北宋时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南宋时南方经济开始超过北方,对外贸易发达,棉纺织业成为产棉区的主要农村副业;元朝棉纺织业、造船业进步,中外交通发展,漕运和海运保证大都的粮食供应,海外贸易空前发达。明清时期,农业、手工业超过前代,商品经济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产生并缓慢发展,封建制度走向衰落,中国逐渐落后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
2 形式: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主要是在北魏到隋唐时期)井田制和土地私有制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一种表现,秦商鞅变法后,废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所实行的特别制度,毕竟在整个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私有才是王道的说!

5.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其主要形式有哪几种

1 形成: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我国境内的远古居民在同自然界的艰苦斗争中不断改进生产工具,发展了原始农业、畜牧业,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组织的演变;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产生,贫富分化,阶级逐渐形成,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奴隶制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朝的农业和畜牧业发展,青铜冶炼技术有较高水平;西周发展了井田制,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使生产力迅速发展,私田增多,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方式产生。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秦朝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有利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西汉前期的统治者接受秦亡教训,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经济恢复发展,国力强盛,开辟丝绸之路,促进了中国同西亚和欧洲的贸易发展;东汉时期豪强地主庄园经济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北方农业和畜牧业技术交流,北魏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北方经济恢复发展,北方劳动人民大量南迁,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隋朝统一,经济一度繁荣起来。唐朝前期统治者调整统治政策,沿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农业、手工业、城市商业发展,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空前发达,“中华文化圈”形成;唐朝后期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封建生产方式逐步向边疆地区扩散;北宋时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南宋时南方经济开始超过北方,对外贸易发达,棉纺织业成为产棉区的主要农村副业;元朝棉纺织业、造船业进步,中外交通发展,漕运和海运保证大都的粮食供应,海外贸易空前发达。明清时期,农业、手工业超过前代,商品经济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产生并缓慢发展,封建制度走向衰落,中国逐渐落后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
2 形式: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主要是在北魏到隋唐时期)井田制和土地私有制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一种表现,秦商鞅变法后,废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所实行的特别制度,毕竟在整个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私有才是王道的说!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其主要形式有哪几种

6. 中国古代私有土地制发生了哪些变化?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7.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主要形式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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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原因: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我国境内的远古居民在同自然界的艰苦斗争中不断改进生产工具,发展了原始农业、畜牧业,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组织的演变;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产生,贫富分化,阶级逐渐形成,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奴隶制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朝的农业和畜牧业发展,青铜冶炼技术有较高水平;西周发展了井田制,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使生产力迅速发展,私田增多,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方式产生。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秦朝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有利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西汉前期的统治者接受秦亡教训,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经济恢复发展,国力强盛,开辟丝绸之路,促进了中国同西亚和欧洲的贸易发展;东汉时期豪强地主庄园经济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北方农业和畜牧业技术交流,北魏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北方经济恢复发展,北方劳动人民大量南迁,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隋朝统一,经济一度繁荣起来。唐朝前期统治者调整统治政策,沿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农业、手工业、城市商业发展,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空前发达,“中华文化圈”形成;唐朝后期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封建生产方式逐步向边疆地区扩散;北宋时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南宋时南方经济开始超过北方,对外贸易发达,棉纺织业成为产棉区的主要农村副业;元朝棉纺织业、造船业进步,中外交通发展,漕运和海运保证大都的粮食供应,海外贸易空前发达。明清时期,农业、手工业超过前代,商品经济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产生并缓慢发展,封建制度走向衰落,中国逐渐落后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
2
形式:
历史时期
土地制度
表现形式
原始社会
土地公有制
氏族公社所有,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消费
奴隶社会(商周)
国王、贵族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
封建社会(战国以来)
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所有制
君主土地私有制
地主土地私有制
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主要形式

8. 列举几条能说明先秦时期土地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确立,地主阶级产生的史料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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