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在发行募集时,是否可以为自己未来的业绩描述或变相描述预期收益?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6 19:05

1. 公募基金在发行募集时,是否可以为自己未来的业绩描述或变相描述预期收益?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基金募股说明书有严格规定,不得有虚假表述,但在销售端如银行发布的宣传彩页,证监会没有严格规定,也未作任何限制,只视为营销的一种策略,不提倡不反对。
2、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只是基金产品结构设计的参考值,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可能实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有些基金过分夸大其收益表现,但有时只是该基金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最好值,不能完全反映该基金真实水平,请投资者仔细甄别。
3、部分基金的银行端销售人员存在专业知识匮乏和职业道德不规范情况,虽然是少数,但口头承诺不足以信,请投资者决定之前三思。

公募基金在发行募集时,是否可以为自己未来的业绩描述或变相描述预期收益?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 在基金销售的宣传中,对于任何品种的基金,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得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_第三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4.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十六条: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6.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什么是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7.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什么是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