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如何控制成本

2024-05-10 10:46

1. 煤炭企业如何控制成本

(一)采购环节的成本管理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都属于地下作业,地质条件比较特殊以至于防水、火、瓦斯以及断层等安全措施投入更大,这其中就会使用大量的木材、支护材料、火工品、大型器械、专用工具以及配件等,使得材料支出成为了煤炭企业成本管理的一项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在采购环节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在材料的采购环节应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选择价格低廉的材料或者装备。在材料的投入环节,应该以集约经营的管理理念,严格控制好支护材料以及大型材料的投入与管理。此外还应该对一些高耗能的设备进行必要的限制使用,积极探索节能较好的生产方式。
(二)优化成本管理措施
优化成本管理措施是煤炭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在煤炭生产环节中,根据企业制定的煤炭生产目标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实施流水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机械装备并且通过合理分配,提高人机结合的工作效率。其次是生产技术的优化设计,确保煤炭生产技术的新进性以及人员机械安排的合理性,并且对每一个施工环节的工程进度都需要更加均衡的分配。最后是物资的库存管理,在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消耗量,避免出现重复配置、积压严重、储备资金严重超储等现象,在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的同时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目标量化控制体系
通过建立目标量化成本控制体系,实现煤炭企业在生产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即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监督与考核。通过这种方式对每一个煤炭生产环节都要制定细致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成本控制管理体系,这其中就发挥了煤炭生产与成本控制间的协调关系。通过目标量化控制体系对煤炭生产与成本预算进行合理分析,得出科学的管理措施。而且在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影响成本的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控制,促使煤炭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让企业资金处在一个良性的循环当中。也只有这样煤炭企业的成本才能真正可控,管理才会出效益。
(四)定期进行成本分析
煤炭企业需要对生产成本进行定期核算分析,对一些潜在或者已经发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纠正。煤炭企业在成本管理控制管理方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年责任目标分解和目标量化考核制,这样一来就使得煤炭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有了明确的成本管理目标和责任,在进行下一阶段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计划。而且通过目标量化考核制度无形中给管理者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在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将成本控制落实到一线生产的每一个细节当中,避免由于细节上的疏忽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周转以及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总之,要想处理好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控制,就需要通过健全完善的成本管理措施为后盾并且严格按照成本预算制度进行煤炭生产,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让煤炭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的成本由物质成本、劳动成本和环境成本构成。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也应该有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针对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其破坏和影响,又要考虑其再生利用价值,进行逐项的和综合的环境成本分析、控制。将产品生产和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环境成本,作为产品成本和部门运行成本的组成部分,运用先进的成本控制方法进行成本控制,实现煤炭企业生成成本的最优化,并且成为提高煤炭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的重要依据。

煤炭企业如何控制成本

2. 我国目前税收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哪些方面了

  1.我国产业间税收负担不合理。 不同产业间税收负担差距较大,产业间税收负担不公平问题相当突出。

  (1)从我国近年来的宏观税负结构看,税负结构在三次产业中的分布极不均衡,表现为第一产业税负低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税负低于第二产业。特别是在1992年~1996年期间,第二产业税负明显高于第一、三产业。第三产业税负水平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

  (2)产业内部各行业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基础产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如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等行业,税制改革后税收负担上升幅度较大。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流转税实际税负上游产业高,下游产业低,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3)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日益突出,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的优化。西部地区税负高于东部地区,这是反常现象。原因是西部地区属资源省份,初级产品占主要地位,不仅盈利水平低,而且生产过程中外购项目少,大多无扣税项目,税负增加较大。东部及沿海地区大都是加工工业,一般盈利水平都比较高,加之扣税项目多,其税负较旧税制还有所下降。就行业而言,在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其税负向上游产业、初级产品行业和流通中介行业倾斜。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能源、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偏重。就企业而言,新企业与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不同,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就有很大的差别。另外,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其增值额中V与M构成比例不同,对增值税的负担能力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额大,但效益低,企业负税能力较弱,因而造成拖欠税款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如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额并不太大,但效益高,其负税能力较强。

  (4)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税负有明显差异。在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工业产值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产值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工商税收的贡献率仍居高不下。国有企业的总体税负偏高是不容置疑的。国有企业的税负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又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税负则高于个体户,而"三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几年来一直最低。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主要税种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存在名义税率与实际征收率脱节的问题,土地征税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脱节的问题,核定的年产量与实际产量脱节问题,地区之间农民的税收负担不均衡问题,以及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等问题。

  (2)增值税。一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资本性投入的税款,因而不利于扩大投资和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利于大的项目投资,特别不利于引进大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同时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影响了其政策效应。 二是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到位。分税制改革措施所实行的欠科学的税收返还模式和基数法,特别是增值税以75%和25%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情况下,使中央和地方在发展经济上出现了目标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往往受地方利益的驱动而做出有损于中央及整体利益的事情,同时使增值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三是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分先进与否,一律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不利于吸收世界先进技术成果。

  (3)营业税。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平行征收、课税范围按经营范围划分,税率和计税依据差别很大。而且由于两税之间的课税范围有时难以界定,造成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重叠征税问题,由此带来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企业财务核算不便、发票范围和分级管理复杂化等一系列问题。

  (4)企业所得税。一是在折旧政策上,全国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为5.3%,照此计算,要经过20年左右才能折旧完毕,而发达国家如日本折旧年限视不同情况分为3年、5年、10年,一般为5年。世界技术发展每隔三五年就更换一次,这样一来,中国的企业就很难追上世界技术进步的步伐。 二是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许多国家按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划分支出,把支出划分为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而我国对成本费用的列支有特殊规定。如规定人工费中的奖金不能进成本和费用,造成费用列支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差异,也就意味着在产品中多包含一块税收,不利于产品竞争,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最大。同时奖金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不到抵免,造成重复征税,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3.税收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贯彻吸引外资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照顾纳税困难政策等,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虽较内资企业有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即外资企业不分行业、产业、规模、类型,只要凭借其特定的身份就能普遍获得优惠,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集中在经营期限前的项目,以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另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已实现利润给予减免,这就造成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好处。这使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获利少、见效慢的项目,在享受同样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而无法获得与其他投资者相同优惠的实效。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可见,当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还比较薄弱时,势必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最后,产业税收优惠的激励目标偏颇,不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已拥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的应用,而不注重科技开发的投入。

3.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税种,无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还是在企业内部都倍受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在这里仅就增值税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法规,从内容来看,这些规定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义务作为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真实反映某项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凭证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造成存货成本被低估,存货计价背离历史成本原则,这扭曲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
  (二)违背可比性原则
  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没有缺乏可比性。第二,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第三,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万元,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三)不符合配比原则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采取权责发生制。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却未遵循权责发生制,遵循了收付实现制,严格说并未遵循收付实现制,是半截收付实现制。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用“付款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则根本未体现任何原则,故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不同,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这使得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另外,由于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
  (四)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一,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工业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用“付款扣税法”);使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第二,对坏账的处理也欠公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但根据税法规定,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是极不合理的,因为一旦发生坏账,企业不仅要损失销售款,还要无端赔进一笔数额不小的增值税,从而遭受双重损失,对购买者来说则得到双重收益,造成了纳税人在纳税时的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第一,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即会计工作为应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仅作预收货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做会造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一方面填报时必须分析有哪些业务在本期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另一方面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中有多少业务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要予以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缺陷,导致账表脱节。第二,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建立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按照会计基本原则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重新设计,减少以至消除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影响,但是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必须满足征纳税的信息需求。
  (一)保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并适当加以改进
  在现有模式下,只可改进存货成本可比性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核算原则,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同理,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

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
  在研究会计方法时,要考虑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即以现行税制为前提,不改变或少改变各个税制要素的规定,因为要改变这一些规定,就要涉及到税收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会计方法问题了。
  1.对赊购业务的处理。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发生坏账收入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其中的价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按无法支付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对赊销业务的处理。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又使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三)关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合适,即当发出商品,预收货款时,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确认收入时冲销递延税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递延税款——增值税”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分析填列。其中“递延增值税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应列入资产项目中的“递延税款借项”。
  (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入这两栏。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要求。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4. 长期煤炭价格上涨对今后中国经济运行有什么影响

虽然经济繁荣离不开石油,但中国的经济增长却主要是由煤炭而非石油来驱动,因为中国一次能源总消费中70%是煤炭。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最近一项研究表明,同样水平的价格上涨,煤炭价格上涨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要大於石油价格上涨2.5至3倍。因此,中国的PPI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主要取决於煤炭价格。 

  过去5年内,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全国煤炭产量以年均11%的速度递增,而电力、冶金、建材等三大主要耗煤行业的煤炭消耗增长更快。特别是电力行业,2005年以来,全国新增装机2.94亿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增加2.42亿千瓦,相应增加煤炭消费7亿多吨,去年电力煤炭消耗达到14.3亿吨。同期冶金用煤从2.3亿吨增加到4.2亿吨,建材用煤从2.9亿吨增加到3.5亿吨。2008年上半年,火电装机增长12.7%,钢材增长12.5%,水泥增长8.7%,煤化工产业更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之势,以煤为基础的产业链正快速延伸扩展。中国的煤炭危机由煤价上涨和电煤短缺中初见端倪。 

  中国煤价也已经大幅度上涨。从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大同优混煤价格从270元/吨左右开始上涨,截至到2008年7月21日,达到1065元/吨。由於煤炭与石油之间的可替代性,国际油价上涨会推动煤炭价格上涨。即使中国煤炭基本自给,国际煤炭上涨至少会加剧国内煤炭价格的上涨预期。国际能源市场价格走势基本反映全球能源供求关系。中国和印度是新兴经济体的代表,都是人口大国,一次能源消耗都以煤为主,加上高速增长的经济,种种因素都是对未来煤炭需求的有力支撑。与不断增加的需求相对应的,是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煤炭市场价格也会在将来供求失衡的预期下得到有力支撑。 

  有专家认为,中国煤炭资源的价值被长期低估,但经过近几年价格上涨,价值低估状况得到改善,今年上半年短期快速突现,投机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这麼分析即使有其合理性,也不能指望有短期大幅下行的可能。如果煤炭需求仍然以目前的增长速度,考虑到即将出台的资源税和环境税,煤炭价格继续上行的可能性很大。 

  理论上说,煤炭不会用完,煤炭资源的稀缺将以价格来体现,价格会上涨,直至有效的能源替代出现。按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反过来,一旦中国出现煤炭短缺而需大量进口,将对国际煤价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中国煤炭消费已占全球总量的40%之高。那麼,长期煤炭价格上涨对今後中国经济运行有什麼影响,短期的能源价格政策对中国长期能源战略有什麼影响?这是一个能源战略政策问题,也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如果现在把低价煤炭通过钢铁等高耗能产品而大量出口,煤炭短缺时再以几倍高价买回来,我们是不是在为别人白辛苦?目前石油给予我们的教训应当吸取。今後的国际煤炭市场也不容乐观,印度也是一个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的国家,经济正以8%的速度增长,也将很快进入高能源需求阶段。到2020年,美国可能还有很多煤炭,但会以什麼价格卖给你?如果煤炭短缺真的出现,中国能源安全会受到什麼样的威胁

5. 电煤价格双轨制2012年取消了,对于煤炭龙头企业的神华集团和下属电力公司将会造成什么影响啊?

有资源的企业没什么影响 而且有一点你没理解对 双轨制取消是回归所谓的市场 也就是说是要神华这些大家来确定后续走向的 如果说并轨后的价格伤害到神华的利益 神华指定不会让他存在,只有小户和贸易商倒霉而已  从神华 到朔黄 到黄骅 到国华 都会是赢家 电力公司的影响还要看后面煤电联动的情况 不联动的话还像现在一样 联动的话赚的更多 都是只好不坏的事情

电煤价格双轨制2012年取消了,对于煤炭龙头企业的神华集团和下属电力公司将会造成什么影响啊?

6. 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 谈谈你对我国税收制度的理解~~~~急急急啊!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税收立法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1.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4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4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体系详见图表2-2.图表2-2中国现行税法规体系总览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度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度起施行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此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燃油税(法规待制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六、《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下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七、遗产税(法规待制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九、《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批准,1954年11月30日、1974年8月2日对外贸易部修正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看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二十三、证券交易税(法规待制定) 

二十四、《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八、牧业税,无全国性法规,征收办法由开征此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公布,自同年3月10日起施行。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发布,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 

三十、《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实施 

三十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即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 

三十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注: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均已经纳入修正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 煤炭销售企业的成本怎么结转?

煤炭销售企业的成本结转,按照商贸企业(即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方式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成本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扩展资料:
(一)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应按照该用于交换或抵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企业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时,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还应按相关建造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成本

煤炭销售企业的成本怎么结转?

8. 财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影响

财务管理其实很重要,财务涉及到一个统计,就是统计一个数据
比如一个月营业额,一个月费用支出,一月的工人工资等统计表格
这写数据能证明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策略有那些成效和影响,都是可以查证的
能反映出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