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网络咨询

2024-05-17 04:01

1. 金融律师网络咨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0月,是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律师31名,实 习律师10名,其中党员律师7名,致公党员律师1名,三级律师5名。律所办公面积约800多平方米,办公环境舒适优雅,内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自成立以来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任何服务质量投诉和违规、违法记录,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通过全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被合肥市司法局授予“合肥市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荣誉称号,于2017年12月入选为“安徽省国资委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同时入选包河区政府法律服务库。【摘要】
金融律师网络咨询【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0月,是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律师31名,实 习律师10名,其中党员律师7名,致公党员律师1名,三级律师5名。律所办公面积约800多平方米,办公环境舒适优雅,内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自成立以来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任何服务质量投诉和违规、违法记录,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通过全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被合肥市司法局授予“合肥市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荣誉称号,于2017年12月入选为“安徽省国资委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同时入选包河区政府法律服务库。【回答】
15年在佰仟金融网贷上借了10000,分30期还的差不多还了20个月左右,后面我就不还了,那个平台也找不到了,今天给我发了律师函,请问怎么弄【提问】
好的亲亲这边了解了您的情况为您整理【回答】
网贷逾期被发律师函。应当及时还款。只要网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借贷平台就有权依法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网贷不还一般会有以下后果:.影响个人征信;目前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已经接入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接管用户- -旦 出现网贷逾期的情况,平台将有义务把用户的逾期记录上传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 -旦逾期严重将会成为黑户,将无法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回答】
五年前借款10000,每个月还650左右  我差不多还了20个月,后面没还了,现在给我发了个律师函【提问】
您是自己没有还还是平台没了呢【回答】
我还了差不多20个月,感觉利息太高了就没还,后面平台也没有了【提问】
您这个要跟平台的客服协商一下【回答】
我协商过,他说我之前还的有一半是利息,现在平台也找不到了【提问】
您可以起诉这个平台的亲【回答】
这个是要还还是不用还,国家规定超过多少利息的不用还的么【提问】
超过法定利率的,超过部分是不用还的【回答】
那我借了10000,差不多还了12000了,剩下的是不是不用还了【提问】
还有利息呢亲【回答】
本金以及法定利息是需要还的,超出部分可以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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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怎样成为金融律师

我国目前的各行各业中,没有一个行业象金融业这样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如此广阔的拓展空间。国家统计局公布,至2002年初仅国有金融资产就达10 9万亿元,而非国有金融资产则远远高于国有金融资产,如此庞大的资金实体所产生的惊人的资本流动、所催生的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形成了全社会的经济架构的主体;而货币资本的商业化流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易的道德规范(如诚信)的有序整合起关键的、主导的作用。而要实现上述两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它虽不能提供象利润一样值得追求的动力,但它确是不可或缺的“润滑油”,起到减轻摩擦、促进散热的功效。而金融律师正是携带了这些“润滑油”的“工程师”。
  金融业理性发展离不开律师服务。长期以来,金融业内人士对律师的认识与其他社会公众一样有所偏差。有的认为律师的作用仅仅局限于为金融企业催讨债权,甚至于有的人认为金融业高度专业化无须律师服务。考察一下国内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可知,违法违规行为给金融业带来的创伤数年内也无法来复,即使中央政府实施的不良资产剥离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金融企业与国际接轨;对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银行可知,律师早已成为金融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专业人员。从理论上讲,金融业的功利性、追求利润的非理性有时的确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师用理性的、规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导和论证。
  律师业的发展不能忽略金融业这个大市场。
  值得强调的是,一般人认为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只是律师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往往忽视了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的相对人——客户,其实,为金融保险业的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也应是律师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分析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目前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金融业内部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离退休人员、法律掮客等。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是“百万雄师过大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出现律师独家服务一枝独秀的局面。
  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未有特别限制,这实际上没有授予律师享有独占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业法律顾问条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已在事实上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且可以代理诉讼业务,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其办理的诉讼业务囊括了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律师业务。而大量的法院离退休人员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于法庭内外,难免以挑辞架讼、拉拢腐蚀法官为能事,这不仅腐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肌体,也使律师在金融业的业务拓展受到严峻挑战。
  2、律师服务定位不准。
  律师在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充当“救火队员”,金融企业涉及诉讼请律师打官司,这好象成了定势。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金融企业出了官司才请律师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多,而正式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少;即使金融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法律顾问,而平时重大业务活动邀请律师参与的少,出了问题发生纠纷才请律师参与的多。
  上述律师服务定位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和律师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律师的作用往往认识不够,有的企业领导人偏面以为律师不懂金融业务,正常的业务活动通知律师参与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主动性也不够,对金融业业务不熟悉甚至有意“扬长避短”。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很少金融专业律师,有的话,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诉讼律师”而已。
  3、律师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
  对金融企业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是一个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师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数远远不足。试想,一个金融律师如果对金融行业特有的资产债表、浩繁的帐务科目、经过精算的各种费率如坠五里云雾,那又如何处理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法律事务呢?如果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业的运作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又如何能在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呢?
  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封闭、保守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金融的特殊保护导致了不少业内人员的盲目乐观和夜郎自大,其信贷人员对《担保法》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证,金融业内部人员不少人认为自己是金融专家,而许多法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金融问题。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体现自己的价值的,金融业固有的弊端一时难以根除,这就尤显律师知识结构之欠缺。
  4、法治环境令人难以乐观。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工作难以体现公正和效率,而律师的工作则被无情地湮没,从而导致金融企业对律师信心的失却。
  今年以来,似乎有的地方在党政部门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废金融债务的假破产又有死灰复燃之势,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党政(不如说是某些党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债权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与此同时,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许多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门交纳的,金融部门对诉讼费的巨额挂帐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又往往以“社会安定”、“职工上访”、“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决。
  在那些偏离公正、无视效率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金融律师处于尴尬的地位,律师在对金融债权的维护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难怪有些金融企业“与其花钱请律师、不如花钱找法官”了。律师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烂了的司法所湮灭,这决不是律师个人的错。
  5、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为买方市场。
  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师在与这些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律师同业的恶性竞争,不仅使律师无法按正常的标准收费,更使金融保险行业无法确立对律师必要的认同。
  三、金融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1、精通法律的律师。不管作为个体的律师侧重于哪方面业务,毫无疑问,必须是一个法律专家,律师应该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融会贯通的理解。在发达地区,作为一名金融律师,还需熟悉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师。不能要求每一个金融律师都是金融专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应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走势,对具体的金融业务运作(包括信贷、财务、结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发达地区的金融律师,还应当掌握必要的国际金融业务知识。
  3、品行高洁的律师。在金融这个典型的以资本追逐利润的行业,更需通过律师体现正义与法律的精神影响力,律师要不为或至少少为名利所动,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金融律师,才有可能使律师固有的品质在金融业内具有渗透力。
  4、综合能力强的律师。在为金融业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语言(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对事物的综合判断能力应达到一定的火候,还应具备与金融业内人员合作的练达的技巧,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却为一个优秀的金融律师所必需。
  四、几点设想和建议
  1、培养和造就金融律师。
  律师要专业化,“万金油式”律师必将为市场所淘汰,这已成为共识。如何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的金融律师呢?这可能是说时容易做时难,窃以为:(1)要有计划地积极选送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的律师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积极引进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加入队伍。上述两措施都需律管部门牵头,“选送”涉及到费用,可与被选送人订立合同,“引进”的关键则在于是否能为新人提供成长的土壤。律师行业目前普遍存在进人上的太过宽松问题,忽略了在实质上对人才的大范围的培养和专业化的培育,这无异于是对律师人力资源的掠夺性经营,此现状必须改变。(3)培育和扶植具有专业化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或一定规模的所内专业化分工,此措施与律师的现行分配机制有冲突,需要律管部门、律师所、律师个人的联动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务应重新定位。
  律师对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从事后参与诉讼转移到事先参与论证、提供防范于未然的法律意见上来。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师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另一方面还需金融企业改变对律师的偏面认识。
  3、金融法律服务市场要净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总是不解决,大谈律师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也是非常困难的。近年来有人撰文建议我国实行企业律师制度就很好,它实质上是将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纳入律师整体框架内;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尚需时日,但随着律师统一着装出庭、律师人数渐成规模,此问题之解决倒不成问题;关键是社会上以牟利为生的法律掮客,则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师所运机制必须进行改革。
  目前《律师法》所确认的国办所形式在事实上已渐趋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点也决定其不可能有大发展,律师所的主体是合伙所,而合伙所的现状是问题多多,“合伙”而“分心”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合伙所对律师新人没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律师专业化分工无长远规划,大多数律师实际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识储备。在这种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以律师所为单位进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积极向金融部门推介自己的服务品牌和专业律师以形成团队合力。
  5、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容忽略。
  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师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优势,也不能夸大其作用,孔子曰“过犹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律师自身的努力虽然重要,但来自金融和司法两方面的因素非常关键。行政化的、腐败的司法从根本上是排斥律师的参与的,而封闭保守的金融业同样也会在客观上限制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些都需我们加以研究和重视。

3. 金融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摘要】
金融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回答】
以上为金融律师事务排名前五的名单。【回答】
拓展资料: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东京和香港设有办公室。中伦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旨在为客户的商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截至2008年底,中伦拥有近100名合伙人和近500名专业人员。各合伙人分别专精于特定的专业领域。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中国法律服务。【回答】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回答】

金融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4. 找律师咨询经济金融问题

  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
  我个人认为,当前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多种成因。其中之一,与对商业银行多重监管产生的叠加效应相关。 
  1、首先,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我们做一个简单测算:假设我国每年新增8.5万亿元贷款,按当前约12%的资本充足率估算,不考虑其他表内外风险资产增长,仅此一项需增加约1万亿元资本金,远远超出2013年商业银行3482亿元的实际融资额。按照前3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来源40%来自资本市场、60%来自商业银行推算,大致每年需从资本市场融资4000亿元,商业银行以自身盈利内源融资6000亿元。需从资本市场融入的资金是2013年所有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2219亿元)的1.8倍。而从商业银行自身盈利能力看,银行负债成本上升、不良拨备增加等使其盈利增速下降,内源补充资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可见,当前资本充足率监管已对商业银行放贷能力形成了明显制约。 
  2、其次,当前存款准备金率过高,不仅加剧社会资金紧张的局面,也抬高了社会资金的融资成本。目前存款准备金率处于历史高点上。根据20%的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存款的五分之一要交给央行,只有五分之四的资金可以使用。准备金利率为1.62%,低于银行间市场2%以上的隔夜回购利率和3%的存款利率。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这五分之一的资金价格远低于成本,严重亏损,因此必然要求剩下五分之四的资金要用更高的价格使用出去进行补偿。前些年,商业银行存款的高速增长和稳定的高利差水平,使得存款准备金率的缴存成本容易消化。2013年以来,这样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商业银行受到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双重挤压,存款尤其是储蓄存款增速下降,净利息收益率收窄。融资成本高企,必然导致资金价格上升。 
 3、 再次,在银行体系存款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存贷比也明显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经济增速的放缓,使得居民、企业等各经济主体收入增速下降,直接影响存款源头。同时,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特别是储蓄存款理财化、对公存款同业化以及金融服务互联网化等,都正在深刻改变着银行存款业务的市场生态,不断增加银行获取存款的难度。以13家主要上市银行为例,其存款平均增速由2004年的20.4%降至2013年的9.8%,10年累计下降10.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2014年前三季度,上市银行存款增速更是进一步降至7.2%,增存形势加速恶化。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当中,贷款需求仍然较为旺盛,导致今年来存贷款增速出现背离。过去10年我国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贷款增速平均高1.75个百分点,但截至2014年1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增速仅为9.6%,较同期贷款增速低了3.8个百分点,创出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低。 
  上述分析表明,严苛的资本充足率、过高的存款准备金率,还有存贷比限制和存款日均等要求,产生了叠加效应,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更限制了商业银行实际的放贷能力。从监管机构来讲,应该注意到这种实际调控结果与调控意图间的反向效用,并及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 金融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经济类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没有规定的,律师收取服务费有市场指导价与政府指导价两种,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协商收费的问题。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金融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6. 金融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1) 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2) 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般案件 比较复杂疑难案件  复杂疑难案件      侦查阶段 500--1000 1001--3000 3001--5000      起诉阶段 500--1000 1001---3000 3001--5000      审判阶段 1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案件收费1000元--2000元;比较复杂疑难案件收费2001元--3000元;复杂疑难案件收费3001--5000元。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般案件收费1000元--2000元;比较复杂疑难案件收费2001元--3000元;复杂疑难案件收费3001--5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 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 1000-      1万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 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 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