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修改)

2024-05-10 13:15

1.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修改)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步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第十三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修改)

2.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市(地)、厅(局)级。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造的;
  (2)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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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荣    誉    奖奖 金 一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五千元 二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三千元 三等奖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奖状二千元
</font>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评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金,其奖金数额可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给的科学奖励基金中支付。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府各厅局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市(地、州)直属单位先送业务申报;
  (三)县以下基层单位先报县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查同意后,报县科委审核,合格的向市(地、州)科委申报;
  (四)国防、军工各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五)中央驻粤单位向省直对口主管厅局或所在市(地、州)科委申报;
  (六)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七)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出可单独上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
  各市(地、州)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合格的,必须就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省评审委员会。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公布之日起满六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第十条 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由市(地)、自治州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直各主管厅(局)制定,报省评审委员会备案。  
  经市、地、自治州批准的奖励项目,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省直各厅、局批准的奖励项目,奖励经费从集中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经上一级评委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得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销,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3.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市长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类。

  科学技术市长奖不设定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第七条 每年科学技术市长奖不超过3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100项。第八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自然科学类:在自然科学项目中,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发明类: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运用科学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类:在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和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授予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由下列途径之一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推荐。

  (三)国家驻穗单位,省、市企事业单位推荐。

  (四)三家以上同行企业推荐。

  (五)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中专家、学者的比例不低于80%。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实施初评,并将获奖人(组织)、项目及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如与参加评选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示拟奖人与拟奖项目,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由市长签署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每名奖金数额为1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有关推荐、评审、授奖等奖励经费在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订)

4.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资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6.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为了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7.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二根据学科(专业)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奖励办可要求部分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上答辩;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六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七省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评审

8.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