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6 20:00

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第1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予以废止。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介绍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资格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业绩;(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九)其他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3.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 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 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4.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罚 则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标投标监管处)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3、附件材料一套:
  1)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暂定)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20人,乙(暂定)级企业不少于12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下同)。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4)除上述1)至3)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为近三年的,下同)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二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乙级晋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申请暂定级晋升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时,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16(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9)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0)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11)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国家发改委会令

第13号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