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2024-05-18 19:58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2.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行为的案例?

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案例:
2001年,某市区内的一家燃气公司负责为区内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该燃气公司与区内的两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别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该燃气公司下属各液化气供应站在区内为用户申请开户及换气时,代办液化气罐的保险业务。从1997年至2000年间,该燃气公司总计向用户收取保险费70多万元,获得代理手续费约19万元。该市工商局认定,该燃气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燃气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未经投保人同意,也未设专门窗口或由专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为燃气用户办理液化天然气罐保险,明显违反用户的意愿,强制代理保险业务。由此,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该燃气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之一即为,该公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认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独占地位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核心特点。因为无独占性的公用企业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无法实现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目的。由于在该燃气公司的经营区域内还有其他六家获准经营的企业,所以不能认定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该市的一审法院支持了燃气公司的观点,市工商局在一审中败诉。二审中,该市的工商部门强调,这种认定对"公用企业"的界定过于狭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规定》第2条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定义,公用企业是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该燃气公司分明属于列举的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最终,该市二审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门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公用企业,另一种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认定可以适用《若干规定》。[1]但是,我们发现,对此问题工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认为,根据第6条的措词表明"公用企业首先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意见。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行为。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案例: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对湖北省宜昌市盐业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接群众举报,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盐业公司利用其食盐专营独占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区范围内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食品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购买宜昌盐业公司附带提供的钙(锌、硒)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如不购买,经营户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经营户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认定,盐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盐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责令宜昌盐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在听证会上,宜昌盐业公司认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为普通搭售行为,而不是限制竞争行为。而工商部门则认为: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的管理产品。经营户从盐业公司进货,是进精制碘盐,还是进多品种盐,本应由食品经营户自主选择。调查中,许多经营户反映,多品种盐价格高,不好销售,容易造成积压,不愿意购进多品种盐。而盐业公司却利用其食盐专营的独占地位,违背食品经营户的意愿,在食品经营户购进精制碘盐时,强制要求经营户按一定比例购买其提供的多品种盐。如果不满足盐业公司的条件,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整个过程,不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交易。工商局认为,盐业公司的行为限制了食品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被指定购买商品的食品经营户合法利益;“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鉴于案发后,宜昌盐业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已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宜昌市工商局决定对其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  
    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阶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宣告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奈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  
    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昨天***31日***,海淀法院认定该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实际情况判赔2万元。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称,他们旗下有一名为“万家灯火”的网站专为该公司的商户做广告。今年初,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也取名“万家灯火”,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而且网站中做广告的商户也都是本公司商户。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认为,被告网站冒充自己,收费为商户做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登出该网站,并赔偿500万元损失。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3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为了开发、研制“北京醇”,北京市牛栏山酒厂1992年以来共投入研制、广告费用8000万元,使得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但是,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其中,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查,北京卢沟桥酒厂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产古德牌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制带有“北京醇”字样的包装盒68000套,已销售47436瓶。 
 
    根据以上事实,房山区工商局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北京醇酒,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物。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4  
    原告上海某装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装置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某电器公司***均是生产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上海某装置公司注册了“多环+DUOHUAN”以及图形的组合商标。 
 
    2007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聪商情广告》释出被告产品广告,并在产品广告右下方释出“郑重宣告”称,××系列油烟净化器是专利产品,市场出现的“康家”、“上海多环”等多个产品均是仿冒的。后经查实,该广告严重失实。有资料显示,广告发布者刘某负责顺德某电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区的产品推广及产品销售。法院二审后认定刘某释出“郑重宣告”的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刘某与被告均有过错,判令两者连带赔偿15万元的民事责任。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4.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件

一、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
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
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
四、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5. 2019法考【经济法】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商业混淆行为
   
 1、行为实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行为种类:
   
 (1)与他人的商品标识相混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注意】营业场所的整体营业风格构成装潢
   
 (2)与他人的名称或姓名相混淆。【注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引人误认的,构成商业混淆
   
 (3)与他人的互联网商业标记相混淆。如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如用他人所独创并为公众熟知的广告词或者广告乐曲推销自己的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某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3、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②罚款。③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变更登记。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3)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商业混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行为
   
 1、行为目的: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对象范围: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行为种类:
   
 (1)非以明示方式支付折扣、佣金的
   
 (2)支付或接受折扣、佣金未如实入账的
   
 【注意】正常商业折扣、佣金:明示方式+双如实入账
   
 三、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实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2、行为种类:
   
 (1)虚假宣传: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童、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注意】商业宣传,不仅包括广告,也包括新闻、信息发布会等具有商业目的的传播行为。再如雇人排队造成顾客众多假象的行为
   
 (2)虚假交易: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网络刷单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常见的如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
   
 【注意】①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的技术信息等)。②特别提示:通过反向工程破译获得他人技术不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行为种类: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约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注意】主体是负有特定保密义务的人员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注意】主体是具有恶意的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五、诋毁商誉行为
   
 1、行为实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2、行为主体:
   
 (1)经营者
   
 (2)受经营者指使的其他经营者以及非经营者的单位或个人。【注意】受指使的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共同侵权人
   
 3、行为要点
   
 (1)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2)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注意】对比性宣传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3)主观上有败坏对方商誉的恶意。【注意】非以商业竞争为目的诋毁商誉的,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为种类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行为要点
   
 (1)行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包括:①提供互联网平台(如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社交平台等)的经营者;②利用他人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产品(实体商品、信息产品、投资产品和服务产品等)的经营者
   
 (2)行为对象:与行为人在网络上存在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3)行为特征: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妨碍或破坏

2019法考【经济法】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6. 举一个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加以分析论述其危害

在涉及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纠纷审判中,百度、阿里巴巴曾经成为被告,但无一败诉。这其中有原告举证责任中,法院未能协助相关举证有关,例如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案。该案百度确实胜诉了,但是,其后果是泛医疗类在线广告竞价排名在百度继续大行其道。很难说这与魏则西的悲剧有什么因果关系,但后续有关部门的治理表明,至少在医疗领域,在线广告竞价排名的危害难以估量。 
  与阿里巴巴有关的反垄断纠纷案件中,2018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义乌市爱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做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容易被遗忘,但其中暴露的问题引人深思,却又没有媒体敢深度报道。【摘要】
举一个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加以分析论述其危害【提问】
   在涉及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纠纷审判中,百度、阿里巴巴曾经成为被告,但无一败诉。这其中有原告举证责任中,法院未能协助相关举证有关,例如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案。该案百度确实胜诉了,但是,其后果是泛医疗类在线广告竞价排名在百度继续大行其道。很难说这与魏则西的悲剧有什么因果关系,但后续有关部门的治理表明,至少在医疗领域,在线广告竞价排名的危害难以估量。 
  与阿里巴巴有关的反垄断纠纷案件中,2018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义乌市爱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做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容易被遗忘,但其中暴露的问题引人深思,却又没有媒体敢深度报道。【回答】

7. 不正当竞争案

1、案情介绍
原告山东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工商登记,经过多年的良好经营获得了较大知名度。近日,原告在网络中发现被告济南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在网络的搜索链接及其网页及网页的产品介绍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商号,混淆了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认识,使消费者无法有效的将两者区分,给原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2、法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在网络搜索链接中删除“山东某某”字样,
二、被告济南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4、律师建议
这是一起比较新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当前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而企业间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变的常见起来,这就需要我们的企业在面对网络中的相关侵权时,不要放纵,要注意对证据的保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案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0分
标签:王芳 王林 王刚 诉讼 约定 
回答:1   浏览:1435   提问时间:2007-10-15 22:10
一、【案情介绍】 刘冬与王芳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王芳与其公婆之间关系紧张。由于长期精神抑郁,王芳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刘冬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芳离婚。因王芳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王芳父亲王林代理王芳参加诉讼。向王林讲,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王刚作为王芳的代理人。王林告知王刚后,王刚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王芳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分析,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一、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例中,王林的再婚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以监护顺序看,王林应当承担王芳的监护人责任。如果王林拒绝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二、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 
“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