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2024-05-10 22:02

1.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2017年,四川将深入开展“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全省新开工改造危旧房棚户区25万套,续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81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竣工17万套;完成投资710亿元。加快形成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强化棚改货币化安置与商品房去库存的有机衔接,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城市原则上停建安置住房,基本实行货币化安置。
在涉农的城郊村、城边村改造和农村征地安置中积极稳妥推行货币化安置。推进落实“政策性金融省级统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棚改融资新模式,完善国开行贷款省级统筹相关政策措施,争取政策性金融更大支持,确保市县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按期还贷。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和住宅宜居综合改造,重点解决节能、适老、环境、物业等问题,积极引导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四川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着力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停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加快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将租赁补贴发放由低收入家庭向中低收入家庭扩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和进城落户农民发放租赁补贴。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分配工作。今年要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并对建设周期超过三年和建成空置一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进行专项督办。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四川省于今年初开展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开始后,为了保障搬迁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需要按照四川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购买改造后的房屋的,可以免征印花税。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2.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4.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一就是说的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关于棚户区改建四川有些什么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9]1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
(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年度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
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
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八项民生工程中的“百姓安居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一、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组  长:魏宏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黄彦蓉副省长
王宁副省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措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由王宁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刘捷同志、杨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棚户区改造工程各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是棚户区改造工程牵头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调研、方案制订,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研究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工程土地供应工作,制定土地保障优惠政策;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程进展情况;
省监察厅、审计厅加强棚户区改造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直属工矿企业对其棚户区改造工程摸底调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督促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关于棚户区改建四川有些什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