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4-05-13 03:21

1.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排水、排烟、排污设施中的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畜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教育、城乡建设、水务、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法律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 餐厨垃圾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等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等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5. 黄冈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个体经营者)落实食用油采购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全程追溯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无害化处理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或在动物疫病防控期间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肥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倡导居民、有条件的小区将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行餐厨废弃物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实施特许经营前的过渡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黄冈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7.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照相业、美发美容业、浴池业、洗染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饮食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贸易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贸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组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属同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维护公平竞争,培训从业人员,为会员排忧解难等。行业协会接受贸易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第七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网点布局要求;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地从事饮食服务业,应当事先经当地市、县贸易主管部门按照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并取得《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贸易主管部门必须自接到申请起的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是,下岗职工从事饮食服务业的,从事餐饮业规模在50个餐位以下的,流动摄影摊点、美发业、浴池业、手工洗烫业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的工本费用,按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第九条 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外省驻鄂机构申请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业技术标准。国家已有技术标准的行业,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技术标准的,省贸易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企业的分等定级工作,由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旅馆企业已参加涉外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是否加入分等定级工作,由企业自行确定。分等定级工作所需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省、市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分等定级评审员。评审员的任职条件由省贸易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收费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已评定等级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和等级差率执行。没有取得相应等级资格的饮食服务企业,按等外级确定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在饮食服务行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作业。其他人员也应接受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从业能力。第十五条 接受培训的技术工人,由贸易主管部门组织到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由省饮食服务业工人技术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六条 举办饮食服务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培训机构(班),必须要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实习、食宿场地,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并且经过县以上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社会力量举办的饮食服务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班)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举办行业大型技术竞赛、技术交流活动须按举办级别报本级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饮食服务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统计全省饮食服务业有关情况。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报送各种资料。第十九条 下岗工人从事饮食服务业的,贸易、劳动、税务等部门应在培训、税收、缴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第二十条 贸易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饮食服务企业培育名菜、名点和名品,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交流和技能比赛,提高饮食服务文化水平。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8. 鹤壁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单位供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餐厨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付、运输活动的管理。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三)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情况;

  (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用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或者更新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