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4-05-17 02:51

1. 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中断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前每月1516元。广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是按照缴费时间计算的,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单位,广州市中断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是1516元/月,一般是按月发放。但对于在领取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15年5月1日起,本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16元/月。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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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 2019年广东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新标准

 广东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新标准公布
     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领取有条件限制
     记者查阅《通知》发现,新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进一步提高,调整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分布更符合失业保险偏向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回乡,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立法调研时,基于目前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未能畅顺的现实,采纳保留一次性待遇的意见,设定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以便于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根据《条例》,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广东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申领之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不能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已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不能转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保险基金可承受
     经测算,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领取待遇与缴费总额相比)普遍高于100%,主要集中在150%附近的区间,即大部分人领取待遇总额为缴费总额的1.5倍左右。那么,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承受这部分支出?
     “经测算,按最高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20%;按平均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40%。无论按全省还是分市计算,实际申领率并不超过基金的可承受能力,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虽然基金支出有所增加,但均在承受范围以内。
  小贴士
  怎么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平均缴费工资×40%×缴费年限
     假设外来务工人员小王的户籍在湖南,毕业后一直在广州工作并买了5年零3个月的 社保 ,最近他失业了,打算离开广东回老家发展,失业前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5000元。根据《通知》,小王若不打算在广州按月领取失业保险,也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话,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那么,小王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就是5000元×40%×5年=10000元。
     与此同时,为了体现失业保险的保障原则,《通知》规定,个人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以广州为例,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1550×80%=1240,1550×80%×24=29760,即是说,个人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若低于1240元,按1240元进行发放;高于29760元,则按29760元予以发放。

3. 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广州市中断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前每月1516元。广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是按照缴费时间计算的,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单位,广州市中断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是1516元/月,一般是按月发放。但对于在领取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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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4. 2019年广东省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

  (8月13日)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领取有条件限制
 
   记者查阅《通知》发现,新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进一步提高,调整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分布更符合失业保险偏向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回乡,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立法调研时,基于目前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未能畅顺的现实,采纳保留一次性待遇的意见,设定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以便于非广东省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根据《条例》,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广东广东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申领之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不能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已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不能转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保险基金可承受
 
   经测算,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领取待遇与缴费总额相比)普遍高于100%,主要集中在150%附近的区间,即大部分人领取待遇总额为缴费总额的1.5倍左右。那么,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承受这部分支出?
 
   “经测算,按最高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20%;按平均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40%.无论按全省还是分市计算,实际申领率并不超过基金的可承受能力,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虽然基金支出有所增加,但均在承受范围以内。
 
   怎么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平均缴费工资×40%×缴费年限
 
   假设外来务工人员小王的户籍在湖南,毕业后一直在广州工作并买了5年零3个月的社保,最近他失业了,打算离开广东回老家发展,失业前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5000元。根据《通知》,小王若不打算在广州按月领取失业保险,也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话,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那么,小王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就是5000元×40%×5年=10000元。
 
   与此同时,为了体现失业保险的保障原则,《通知》规定,个人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以广州为例,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1550×80%=1240,1550×80%×24=29760,即是说,个人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若低于1240元,按1240元进行发放;高于29760元,则按29760元予以发放。

5. 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广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是按照缴费时间计算的,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单位,广州市中断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是1516元/月,一般是按月发放。但对于在领取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15年5月1日起,本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1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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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6. 广东省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2022年广州失业补助金标准分失业保险参保1年以上、参保不足1年两档。其中,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2022年广州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1.在广州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其中,待遇所属期属于2021年12月之前的按945元/月发放, 12月之后(含12月)的按1035元/月发放。      2.在广州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发放。其中,待遇所属期属于2021年12月之前的按元/月发放, 12月之后(含12月)的按元/月发放。备注:      1、在广州市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计算其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时,以其申请失业补助金时已归集到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据。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2、申请失业补助金,需要停止缴纳社保,并且以个人身份购买也不行;但是如果是申请之后,个人灵活就业购买社保的话,因为没有失业保险,申请之后再买是可以的。

7.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卢*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失业保险待遇免征税、费。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劳动部门负责失业登记、统计,发放《失业证》,并负责为失业的被保险人提供再就业服务。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六条所有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第七条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通知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也可以由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第八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九条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县为核算单位。各核算单位按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其中70%交地级或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30%交省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分别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第十二条市、县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逐级申请调剂;经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拨款。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费;
(三)失业保险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丧葬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促进再就业费用;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的被保险人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8.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失业保险待遇免征税、费。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劳动部门负责失业登记、统计,发放《失业证》,并负责为失业的被保险人提供再就业服务。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通知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也可以由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第八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九条 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县为核算单位。各核算单位按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其中70%交地级或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30%交省社会保险部门调剂使用。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分别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第十二条 市、县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逐级申请调剂;经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拨款。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费;
  (三)失业保险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丧葬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促进再就业费用;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的被保险人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市、县失业保险管理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省失业保险管理费按当年收取调剂金总额的3%提取。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五条 促进再就业费用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部分的20%提取,促进再就业费用提取后纳入再就业基金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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