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多数国家立法限定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范围?

2024-05-03 03:59

1.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立法限定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范围?

因为商业银行实际上不能算是真正的投资机构,虽然商业银行主要目的也是以赢利为主,但实际上银行更注重的是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所以政府都会出台政策干预商业银行对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过多的投入资金。所以商业银行会出很多的理财产品投入到证券市场,但是都要通过投资公司投资。而且需要向银监局报批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立法限定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范围?

2. 商业银行为什么通常将国家债券作为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首先,就债券风险而言,国债的风险是最低的,以国家信用为保障,也就是基本无风险,而且又可以让资产增值,这是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在资产配比中的必需品、也是大头。其次,国债的销售、发行与招投标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完成的,从国债的发行而言,基本都是余额包销,也就是如果卖不出去的国债,或者没卖完的国债,代理银行必须全额承担,自己购买,这也增加了其持有国债的比重,特别是利率低、时限长的记账式国债,一般个人投资者不会购买;就国债的招投标而言,都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进行投标,从价格到申报额度都是如此,一旦招标结果确定,中标的商业银行将按照申报额度承销国债,并且是余额包销。第三,国债的质押比率很高,一般能达到95%以上甚至超过100%,也就是100元的国债可以抵押成95元使用,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用来做杠杆投资,即换成95元进行股票等投资,同时,100元的国债仍然记在持有人名下,只是暂时被冻结,当持有人把95元还回去就可以解冻。

3. 商业银行为什么通常将国家债券作为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要原因

商业银行主要投资风险小流动性强的产品,国家债券收益比活期高,他这可以无风险保证手里资金的安全不贬值。同时兑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为什么通常将国家债券作为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要原因

4.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
  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
  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
  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收费权质押、水电煤气收费权质押等等)。《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5. 我国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对象是什么?

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证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各种资产抵押类证券

我国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对象是什么?

6.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2.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  (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  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  (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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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复习指要

第一章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一、商业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下列两条途径发展起来的: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新的条件,转变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银行。二是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的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功能有: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放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即在借贷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

支付中介是指商业银行为商品交易的货币结算提供一种付款机制。

信用创造功能是指商业银行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情况下,利用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时,不以现金形式或不完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客户,而只是把贷款转到客户的存款账户上,这样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以及个人发生多方面的联系,它同时接受宏观调节和市场调节,掌握了大量的宏观信息和市场信息,成为国家经济和金融的信息中心,能够为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三、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目标:政府监管的目标应是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维护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效率。

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合理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高效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的内容: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预防性监管;另一类是保护性监管。

四、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银行业开放:

2001年底,中国已经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11日公布了银行业的开放时间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资本结构,增加国际金融资本流入,有利于吸收现代大银行管理和经营,进而规范我国信贷和资金交易市场行为,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 

我国国有银行与国外银行业的差距和必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在设置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精干合理原则;分工协调原则;幅度层次原则;效率效益原则。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设置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分支机构要设置在交通比较便利的中心城市;第二,分支机构设置的地点必须拥有较多的人口;第三,设置分支机构必须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第四,设置分支机构必须考虑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型

在分支行制下,按照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可分为直隶型、区域型、管辖行型等三种类型。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类型。

商业银行的资产是商业银行运用各种资金(包括储蓄存款和资本金)进行经营活动的结果。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部分。

二、贷款的原则

分级、分类授权;统一授信制度;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评级、授信和贷款实行“三分离”。

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风险分类,又称为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借款人的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的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资产。

四、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流程

贷款的规范流程应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

五、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主要原因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的原因有:1、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2、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3、政策性影响;4、社会信用环境;5、商业银行本身的原因。

六、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方法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与方法大致包括: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将行资产打折出售或部分证券化,收缩不良资产规模;5、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股权;6、直接的资本注入;7、破产清算;8、利用信贷资产衍生产品降低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理其不良贷款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损失进行剥离。为此,1999年起,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除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外,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一种思路,即允许商业银行到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一、银行负债业务的概念和作用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外负债方式筹措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活动。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作用:负债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一定规模的负债是商业银行生存的基础;负债业务的规模和结构制约着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模和结构,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并影响其风险结构;负债业务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供了资产业务以外的基本操作手段;负债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银行同客户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为银行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

二、我国商业银行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入款两部分内容构成

其特点表现在: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存款增加很快;储蓄存款快速增加;企业存款波动不定。

三、影响银行存款增长的原因

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第五章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一、中间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具体包括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等九大类。

二、表外业务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标准,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狭义的表处业务分为以下几大类:1、贷款承诺。即银行向客户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发放一定贷款,银行为此收取一定的费用。承诺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2、担保。即银行以保证人的身份接受客户委托,对国内外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业务。3、金融衍生工具。即以股票、债券或货币等资产的交易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三、表外业务的作用

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有效的防范和转移风险;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创造信用,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第六章  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其交易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另一种则是在现有的银行基础上发展网上业务的所谓混合式银行,这种银行有自己分支机构,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以及行业竞争的需要,从而推进其业务到网上。网上银行的特征表现为:网上银行是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机构;网上银行突破时空限制,实现向其客户提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任何方式的服务;总的来看,网上银行赢利能力高过传统银行;网上银行推出后,整个金融业服务竞争空前激烈;网上银行的经营理念强调服务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信息为客户提供多元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因素

网上银行的风险包括两类,即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2、市场信誉风险。市场信誉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网上银行而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风险。3、法律风险。网上银行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资产在到期日不能无损失地变现风险。6、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网上银行资产负债表各项头寸不一样而蒙受损失。

第七章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商业贷款理论认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客户的存款,而这些存款是要经常提取的,为了应付存款人难以预料的提款,银行只能将资金短期使用,而不能发放长期贷款或进行长期投资。可转换理论认为,银行的贷款不能仅依赖于短期和自偿性,只要银行的资产在存款人提现时能随时转换为现金,维持银行的流动性,就是安全的,这样的资产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不管是否具有自偿性,都可以持有。预期收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应着眼于贷款的按期偿还或资产的顺利变现。

二、利率敏感性分析

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资产的利息收入与负债的利息支出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大小,以及他们对市场利率变化的调整速度,称为银行资产或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利率敏感性缺口等于一个计划期内商业银行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货币差额。

三、商业银行的“缺口”与“缺口”管理战略

商业银行通过对利率的预测,可以采用不同的缺口战略,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预测利率上升,可采用正缺口战略;如果预测利率下降,可以采用负缺口战略;如果预测利率不变,则可以采用零缺口战略。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组成。核心资本包括:永久性股本金和公开储备,在会计账户上反映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者一般呆帐准备金、混合型债务(债务或者股票)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帐户上主要反映为各项准备金和发行的5年期以上的长期金融债券。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主要包括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99家城市商业银行。到2000年末,各类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致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基本上达到监管要求,平均9.73%;城市商业银行平均为6%。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到2001年底,平均为5%左右,尚没有达到《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不低于8%的要求。制定资本充足率的意义表现在: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影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公众对其信心;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加强监管;反映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决定了商业银行的最终清偿能力,也是一家银行实力的反映。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原则

资本金数量必须充足;资本金的结构要合理;资本金的来源要有保障。

四、巴塞尔协议

五、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和方法

第九章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商业银行的风险是指银行可能出现损失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商业银行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八类风险。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如下的几个步骤:识别银行的风险性质;准确衡量、分析风险;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技术;对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保持负债的流动性。

三、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的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在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并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控制和管理。

第十章  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管理

一、市场细分

市场细分是按照购买者所需的产品或者产品组合,区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及其需要从而指导营销策略的手段。换言之,市场细分就是把市场分割成界定清晰的消费者子集。这些消费者子集在产品需求上具有同质性,而子集之间的需求属性差异显著。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与业绩评价理论

一、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内容、格式和作用

财务报表是商业银行提供信息的最基本的工具,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下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商业银行在某一特定时日(月末、季末、年末)财务状况的报表。利润表是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月份、年度)内经营成果的动态报表,“收入-费用=利润”是利润表编制的基本依据,利润表的格式有两种: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利用利润表的信息可以评价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和考核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效能;可以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现有的经济资源的盈利能力;可以为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提供依据;也可供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编制未来预算,为未来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或商业银行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的报表。它是利润表的附表之一。

二、存贷比例指标

存贷款比例是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传统指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该比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存款资金被贷款资金占用的程度。存贷款比例越高,说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低,其风险程度越大。作为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存贷款比例指标,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它并没有反映出由于存贷款在期限、质量和收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程度,因此为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程度,往往还需考核其它流动性风险指标。

三、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评级——骆驼银行评级体系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基本概念

期末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各项规定的理解和记忆,占全部试题的20%左右。

简答题:考核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定方面的内容,占全部试题的50%左右。一些根据所给资料进行计算和分析的题目也包括在此类题型中。

论述题:主要考核学生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分析商业银行的现实问题的能力,占全部试题的30%左右。

关于期末考试题型的说明:

通过去年考试,有些同学对题型相对单一,每题分值较大不大适应。为此,在今年的期末考试要求上,我们相应地做了一些调整,特别是每题分值上做了适当的调整。由于本门课程考核说明已将考试题型作了相应的要求,所以本次考试题型不变。

帮忙回答商业银行的开卷考试题,谢谢,重赏

8. 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独立性较大国家有美德瑞意

  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独立性较大国家有美国、德国。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中央银行的职责权限、独立性以及它在国民经济调控中的地位乙它关系到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开展和在国民经济调控中能发挥多大作用等重要问题。因此,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法中的重要内容,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对这一问题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通过立法对中央银行的地位进行规定,其主要目的正是为了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开展业务活动中应享有多大权力,或有多大的独立性。从历史上看,中央银行是否应具有独立性,或者应该具有多大独立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长期的实践,都认识到以法律形式来规定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意义,中央银行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几乎已成为银行立法的一个原则,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