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司法后的感想

2024-05-20 03:31

1. 学习公司法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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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司法后的感想

2. 学习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1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撇清自己与公司财产上的关系,将会承担无限责任。

3. 学习公司法记录学习心得

你先告诉我什么是学习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记录学习心得

4.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5. 自己感觉印象最深刻的公司法原理、知识或现象,自拟题目,记录学习心得,形成不超过500字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己感觉印象最深刻的公司法原理、知识或现象,自拟题目,记录学习心得,形成不超过500字

6. 公司法原理、知识或现象,自拟题目,记录学习心得,形成不少于500字的学习报告。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哪里有学习商法心得的范文

商法备考总结作者: 出处:中国司法考试在线 日期:2006-04-29 19:27:58 
第一章  公司法1、公司法特征:(1)具有法人资格。(2)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3)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者一致,经营范围受章程限制。 3、公司分类:(1)以责任范围: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公司。(2)以公司信用:人合、资合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以公司之间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 4、公司设立:有限公司严格准则主义(登记主义)股份公司核准主义(特许主义)。5、公司资本:国企-法定资本制、外企-授权资本制、资本原则: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 6、公司的变更承担分立合并的债权债务。 7、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成五种情况。(2)职权7项公司法193条。 8、有限责任公司:(1)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③公司封闭性,设立程序不公开和经营善不向社会公开。(2)资本:①生产50万元;②商品批发50万元;③商业零售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股分性10万分;(3)出资方式:①货币;②实物;③工业产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土地使用权。(4)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五项。 9、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惟一性和法定性。 10、股份有限公司:(1)特征:①发起人不少于5人;②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③开放性与社会性等。(2)设立条件。(3)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4)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5)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条件。(6)股份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4、147、148条。(7)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1、合伙的特征:(1)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2)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3)负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2)有合伙协议。(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名称,不能有“有限责任”字样。 3、合伙财产范围:①出资。②全部收益。 4、合伙企业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以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6、入伙的条件:(1)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不对抗第三人,入伙的后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7、退伙,(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情况。②除名退伙情况。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为惟一所有者。(3)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责任消灭。 第四章  外资企业法1、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3)中外各方依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4)实行规范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2、中外合资出资方式和期限。 3、中外合伙企业法,特点: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伙企业合同的约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董事会制;(2)委托管理制;(3)议事规则。 5、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办法。 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1、企业破产法适用国有企业,民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国有企业。 2、破产原因,(1)国有,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管辖: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级别管辖的内容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案件。 4、破产申请分为: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等。 5、债权申报期限:收到法院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6、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1)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5条规定。(2)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12条。 7、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1)组成: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2)和解协议,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议案。(3)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8、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和对债务人的效果。 9、破产清算组织性质和选任职责。 10、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六章  票据法1、票据特征,(1)无因证券;(2)要式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 2、票据法特征:具有国际统一性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为基础关系。 3、票据基础关系:(1)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承兑);(3)资金关系(存折)。 4、票据关系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必有的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可有可无。 5、票据权利:(1)付款请示权;(2)追索权。 6、票据权利的权利:(1)发行取得。(2)为原始取得方式。 7、票据保全的时间与地点,以及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1)付款;(2)清偿;(3)票据时交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 8、票据权利的瑕疵,无效以及补救。 9、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人的抗辩;(2)对物的抗辩。 10、汇票保证人的责任以及原因、期限。 第七章  保险法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4)近因原则。 2、保险合同的特征:(1)射悻合同;(2)最大诚信合同;(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违纪后果;(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纪后果。 5、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的解除权,货物运输以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2)保险人的解除权。 6、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金10月内给付;(2)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3)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人寿5年;人寿以外2年。 7、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中。 8、人寿保险合同:(1)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2)不得用代位求偿权;(3)除外责任。 9、保险合同:形式股份有限合同和国有独资合同。 10、保险规则:(1)分化经营;(2)禁止兼营;(3)保险专营。 11、资金营运限制:(1)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卷和国务院规划的其他形式;(2)经营禁止行为。 12、保险公司的接管:最长不超过2年。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1)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 (编辑: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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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