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2024-05-19 04:16

1. 论述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您好。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的构成要件,即:首先,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其次,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第四,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论述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2.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3. 为什么说财产受损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名誉权毕竟是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受损在个案中不一定必然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个案中,财产损害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害,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权性,但并不等于与财产权没有关联,事实恰好相反,名誉权与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财产损害同样是名誉损害的结果,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很大可能上会造成其财产的受损,但是必须看到,名誉权毕竟是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受损在个案中不一定必然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个案中,财产损害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说财产受损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4. 为什么说财产受损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名誉权毕竟是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受损在个案中不一定必然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个案中,财产损害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害,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权性,但并不等于与财产权没有关联,事实恰好相反,名誉权与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财产损害同样是名誉损害的结果,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很大可能上会造成其财产的受损,但是必须看到,名誉权毕竟是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受损在个案中不一定必然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个案中,财产损害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论述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您好。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的构成要件,即:首先,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其次,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第四,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论述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6.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隐私的情况。

7. 新闻采访中涉及的侵害隐私权指哪些方面

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1.采访侵权
 采访是新闻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采访,便没有新闻报道。进行新闻采访,不得损害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损害他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权利。然而,现实中采用非法途径进行采访的事件时有发生: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使被采访者(有时甚至是受害者)精神惊恐,生活受到干扰;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不断以电话等方式纠缠、骚扰等。
2.报道侵权
 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主要环节,只有经过报道,新闻才得以传播、产生(一定范围的)影响。报道侵权往往表现为对私人事实的公开披露,例如有的介绍某人成功的艰辛时,将其爱人的精神分裂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衬;还有的新闻作品对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实报道,使得当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却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于社会。私人事实主要包括:公民私人姓名、住址、电话;个人财产情况;私人信件、日记、文件;个人性生活内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私事如个人失恋史、个人疾病、家属遗传病史等。

新闻采访中涉及的侵害隐私权指哪些方面

8.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
1、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 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