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规定

2024-05-19 06:49

1. 权利质押的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权利质押的规定

2. 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以下这样:1、可以转让的有效债权;2、也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哪些?

4. 权利质押登记办理

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四)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出质设立登记
登记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流程如下:
1、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2、著作权质押登记: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
3、商标使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专利权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2、著作权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商标使用权?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5. 质押权生效的法律规定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股份股票质押权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债权银行使质权与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的不同
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予质押权人为生效要件。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债权银行依受法律保护的质押关系而享有的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并不能行使。只有证券公司未适当履行债务,债权银行方可行使质权。也由此看出,不同于一般银行借贷合同的诺成性质,质权贷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质押权生效的法律规定

6. 质押权的行使

法律分析: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权利质押范围

法律分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范围

8. 质押的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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