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支持申请保障房公募REITs产品试点

2024-05-19 13:40

1. 福州:支持申请保障房公募REITs产品试点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意见指出,对标福州都市圈建设,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助力人才引进,促进本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或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的,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其中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以承租方式取得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业主方(出租方)收取的原始租金应低于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水平。市场租金标准由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多方主体投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特别是鼓励市场主体在现代物流城、福州大学城、东南汽车城、丝路海港城(江阴港城、罗源湾港城)等区域以及工业(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此外,报经批准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在金融支持方面,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还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福州:支持申请保障房公募REITs产品试点

2. 2022年福州公租房最新政策

一、福州公租房条件1、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要符合相关申请条件才能申请。(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2、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有某些行为之一的,要退回或是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退回: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2)腾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二、公租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

3.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4. 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发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受政府的指派,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均可简称信贷部)向开户单位组织发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筹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定期组织偿还。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印刷、发行,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债券的结算和偿还,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第三条 住房债券的发售对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户和腾空旧房(不含互换房)再分配的住户。
  2、已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房债券者。第四条 住房债券认购的基数按房屋使用面积,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每平方米10-30元。
  具体认购数详见附表。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缓、免认购住房债券:
  1、少数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三年购买其应购的住房债券,但第一年不得少于应购额的40%,第二年不得不于应购额的30%,第三年全部购完。
  2、社会救济户和老红军在分配住房时,可以免购住房债券。
  3、自行购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职工,可以不再购买住房债券。第六条 昆明市住房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年限为五年,房改起步阶段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兑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利息从实际购买月起计付。第七条 住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国家关于证券交易规定进行转让,或作为贷款抵押。第八条 凡新分配住房(含腾空房再分配)的住户,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各户使用面积编制配房人员清册逐户核定认购数后,用支票或现金到信贷部代职工购房债券,并分售给职工个人。单位依据信贷部出具的购房债券凭证,与职工办理住房租赁合同。不购买债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第九条 自愿购买住房债券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债券发行期内直接到信贷部办理购买手续。第十条 住房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单独核算,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债券额度内的贷款,并享受优惠低息。第十二条 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用住房债券向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或建盖自住房。第十三条 购买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税。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5. 2021年公租房最新消息?

  公租房新政策包括必须是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的年均收入要低于3.2万元的单身家庭的年均收入低于4.8万元,总之在具有这样的一种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而且有一些城市,他们可能会对于户籍有一定要求。

  一、公租房新政策包括哪些?

  公租房新政策包括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7、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有关单位在申请表内盖章确认的收入、住房证明;

  9、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或者单位的原始工资册(起止时间段为申请前12个月);

  10、家庭成员拥有的储蓄存款凭证;

  11、家庭成员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凭证;

  12、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等凭证;

  13、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14、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

  15、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

  16、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17、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18、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
  19、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

  20、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工作人员的申请人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21、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注:请申请家庭按本页要求据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追究其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公租房指的就是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提供一些比较便宜的租房,这对于很多没有住房的人员来说是非常具有帮助的,但是符合条件的才能够进行申请,通常情况下在一些大城市都是存在着户籍的限制的,也需要提供很多材料。

2021年公租房最新消息?

6.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第三条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福州“十四五”期间筹划1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1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保障对象是在福州市就业的城镇人口,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
福州市同时公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政策支持:税务、金融、水电气等部门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福州市宣布了四方面的土地支持政策。首先是,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其次,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同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此外,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福州在财政方面也将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税费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金融支持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福州市还将优化审核流程,不断完善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实行房源统一核验、统一发布、统一网签和统一备案。加强与大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福州“十四五”期间筹划1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8.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沈阳市贯彻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租房购买债券是承租人有偿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租赁制度。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租住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须按本细则购买租房债券,获得租住权。第三条 租房债券由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管理和偿还。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贷部)代理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第五条 市租房债券由个人持有。租房债券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额。第六条 市租房债券自发售之日起满八年还本,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过期不计息。租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七条 租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付,不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进入国家指定的证券市场转让。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3元)购买租房债券。为鼓励一次全额购买债券,对在规定期限内于第一年一次购买三年租房债券的承租人,给予减购20%的优惠。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分配的新房、腾退后再分配的旧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及调房增加住房面积,必须在进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详见附件:《沈阳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否则不得分配,不准进住。第十条 承租人购买债券数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计入。第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均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单栋独户平房,按实际测丈的建筑面积计算。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的换算系数为1:1.1;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的换算系数为1:1.2;标准单元套房1:1.4(按此系数换算的建筑面积,只做为计算购买租房债券的基数)。第十二条 租房债券由出租住房单位组织承租人购买,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数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填写《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承租人持《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到指定代办银行购买债券,并由代办银行出具回执单返回出租住房单位。出租住房单位在收到回执单后方可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旧房的承租人办理进住手续;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证》。第十三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购买债券;承租人拒绝购买债券,其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以住房补贴款代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第十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租房债券未满八年退租腾房或买下现住的公有住房,可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退租证明或公私共有产权证兑付所购租房债券本息。利息计算到兑付日,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息。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债券发售和兑付业务的工行房贷部或建行房贷部申请单位购建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